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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为民国之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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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爲建國之礎石[1]
作者:孫中山
1916年7月17日
在上海尚賢堂對兩院議員演講

  今日承两院诸君与各界有志者惠临,荣幸之至。兄弟亡命三年,不获与国人相见。自帝制发生,不忍祖国沦亡,乃远道归国,谋助国人奋斗。今幸元凶已死,国法恢复,武力告终,建设伊始,两院议员不久赴京开会,共商建设之业。但建设须国民人人负责,兄弟于前两日已在尚贤堂与两院诸君研究,但时间短促,不能一一尽论。今特邀诸君茗叙,续贡鄙怀。

  今国人竞言建设,但尚无一定方针,故以先定方针为最要。兄弟奔走革命二十年,从事破坏,然亦时时研究建设,今以后亦惟与国人共谋建设。建设方针如何,今人多注全神于政府,此亦当然之事。数千年来,政府时兴时仆,每一易姓必先造政府,此亦人民建设之经验,但皆陈陈相因,至民国始开一新纪元,当与从前之建设不同。昔陈平以宰肉喻宰天下,今请以建屋喻建国可乎?

  中西人筑屋有一异点,可于其典礼见之。国人筑屋先上梁,西人筑屋先立础。上梁者注目于最高之处,立础者注目于最低之地。注目处不同,其效用自异。吾人作事,当向最上处立志,但必以最低处为基础。最低之处,即所谓根本也。国之本何在乎?古语曰“民为邦本”,故建设必自人民始。五年以来,建国之事付托不得其人,几将民国根本推翻。今幸天佑中国,授吾同胞以复图建设之机会,则自高自低,宗旨不可再误。吾人筑屋先上梁,原于上古有巢氏之俗,筑屋于树巅,故只求蔽风雨,不遑计及巩固。建国亦然,先朝廷而后百官,人民则更非所计。今世国家与之大异,犹昔为陋室,今为崇楼。欧美高屋有至五十层者,欲先上梁,必无其道。故必自地筑起,且不仅在地面,尤必于地下深筑其基,否则未有不仆者。今建中华民国亦与古国不同,既立以后永不倾仆,故必筑地盘于人民之身上,不自政府造起,而自人民造起也。今人竞研究继黎为副总统者何人,正式国务总理何人,各都督、省长又何人,是犹先谋上梁,梁苟失材,则栋折而众将压焉,其道至危。故兄弟前日谓以地方自治为建国基础,但言之未尽,今更续论之。

  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础不坚则国不固,观五年来之现象可以知之。今后当注全力于地方自治,请诸君一观此图。图为美国最新之自治机关,始行于民国二年(一九一三年),盖距今仅三年耳。世界中之民国可分为二种,一由自然进化者,一由人力构成者。欧洲之瑞士,山国也,交通不便,欧人视为山地,民俗强悍,极富自治能力,遂有直接民权之制。此由自然进化者也。人为之建设,从前多危险,又极艰难,如法兰西之改民政,全由学者之理想,人民之血战,经八十余年而始成。但现代民权机关此图系用布绘制,开会前已悬挂于讲台上。 已甚发达,如用得其法,则建设甚易。所谓后来居上,此我国之大幸也。美利坚血战七年,而立国似属人为,但其国民之自治性全由自然进化。初赴美者皆清教徒等在欧不得志之人,崎岖艰险,富于自治之性,故其国民权基础甚固,立国以后绝无内争。南北美之战为黑人争权,非为本族争权也。惟美国第一流人物多投身实业,不屑人政界,中央政府尚时有优秀分子主持,而地方政府乏才实甚。故自治制日就腐败,因此美人或有主张君宪者。诸君见袁世凯之顾问古德诺主张专制,以为大异。不知古氏为研究地方自治之人,彼见美国地方自治之腐败,乃迷信专制。数年前,美国某城为海啸冲去,人民多不愿重建,乃委托数人专主其事,成绩颇佳。遂名之为委任制度,今已有百十城效之。此可谓由共和复专制,但为地方自治之专制耳。委任自治制度,因有才略者愿任其事,故人多信之。兄弟此次归国,同舟有游美毕业学生,亦信仰此制。不知民权本世界最上之道理,虽行之者或有不善,但道理与行动全为两事。犹读书人官者之贪秽,不能指为孔子教人如是也。美国人多深信民权学理之颠扑不破,故三年前于克利浮莱城始行此最新之地方自治制度,今已成效大著,谨为介绍于国人。

  图中最高者为人民,见人民之实行其主权也。其下一为县议会,人民举议员二十六人行使其立法权,而该城之七十万人共守之。一为县长,亦由民选举,根据议会所定之法令以支配六局。执法局,掌依法捕人及提起公诉等事;公务局,综理庶务;公益局,掌地方公益之不以利益收入为目的者,如道路、教育、收养、医院等是;财政局,掌收支一切;公安局,司警察、卫生等项;公用局,则掌地方公业之有利益收入者,如电车、电灯、煤气、自来水公司等是。而民权特张之点,则以前人民仅有选举权,今并有罢免权。以前议会立法,虽违反人民意志,人民无法取消,或得资本家贿赂,将有益公众之事寝置不议,此皆异常危险。今则七十万人中苟有七万人赞成署名,可开国民大会;有人民三十五万人以上之赞成,即可成为法律。反是者,违反人民意思之法律,亦可以是法取消之;议会所定法律有疑点,亦可以是法复决之。至县长对于立法仅有否认权,否认者交议会复议,以更多之数取决之。本以过半数取决者,今则须三分之二或至四分之三表决之。我国约法规定,统治权属于全体,必如是而后可言主权在民也。今之留学生,多知美之委任制度或包办制度(由一人总自治之成者),而不知有此新制。因此制甫行于三年前,故学堂中尚未研究及此,然其成效实已大著。今当取法乎上。欧洲除瑞士外无行此制者,瑞士各山邑行直接民权制已六十年,其中央则始于千八百九十一年耳。我国以旧有自治之基,合诸今日人人尊重民权之心理,行之十年,不难达此目的。今故以此最好之民权制度,介绍于国民。

  或谓中国人民程度不及,若行此制,恐有捣乱。不知合众人而捣乱,其事最难。如所谓创制权等,至少须有全体人民十分之一之发起,过半数之赞成,假使无理取闹,断不能得此。使为真正民意,则得之非难。民意常潜伏而不可见,非有一方面走于极端,不能发生反动。使袁世凯为稳健之专制,必不有举国一致之反对,此固袁之不智。然欲使民意易于发见,非有良善之机关不可,此最新自治制即其机关也。昔之民权机关犹肩舆,今之民权机关犹摩托车,能自动而后能发达,故当实行此自动之民权机关。

  欲图实行,当由先知先觉者之负责。先知先觉者能人人尽职,不患国人之不悟。吾国人向富于服从先知先觉者之性质。三家村塾究,略读几句书,一村皆乐闻其言,此实吾国人之美质也。三十年前提倡民族革命,学者以为叛逆,而乡人易于领悟。举一事为证。昔尝以制钱购水果,给以咸丰、同治之劣钱,却不受,所受者为康熙、乾隆之钱。彼能辨康乾之字,然以反面两满洲字叩之则不识。乃告以此即满洲文之康乾,满洲夺我江山而为皇帝,今之皇帝非我国人也,则勃然怒矣。盖不俄顷,而赞成民族革命之理。我国人之特性在能受美言,于此可见矣。今日在座者,能各以民权归导其乡人,自易普及。兄弟年少时,好奇居乡,尝以数月之力,教五六万乡人知地圆之理。讲民权亦然。人智尽同,天与我以良知,学问有深浅,是非之心则人皆有之。袁氏数年来以种种方法欺人,人鲜信者。彼尝刻小册子,如《孙文小史》等数万本,然未尝有效。尝闻一乡人曰:“孙文为国贼,则袁亦国贼耳!”民不易欺,即亦易悟。有先知之责者,不可不勉也。

  吾国旧有地方自治,前日克强先生详言之,本旧础石而加以新法,自能发挥数千年之美性。兄弟前日谓吾人当为人民之叔孙通,使其皆知民权之可贵。今更请诸公皆为伊尹、周公,辅迪人民,使将民权立稳。今假定民权以县为单位,吾国今不止二千县,如蒙藏亦能渐进,则至少可为三千县。三千县之民权,犹三千块之石础,础坚则五十层之崇楼不难建立。建屋不能猝就,建国亦然。当有极坚毅之精神,而以极忍耐之力量行之,竭五年、十年之力,为民国筑此三千之石础,必可有成。彼时更可发挥特殊之能力,令此三千县者各举一代表,此代表完全为国民代表,即用以开国民大会,得选举大总统,其对于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改之权,即为全国之直接民权。而国民教育发达之故,每县各得有国民军。于是国本立,国防固,而民权制度亦大定矣。

  欲行此制,先定规模。首立地方自治学校,各县皆选人人学,一二年学成后,归为地方任事。次定自治制度,一调查人口,二清理地亩,三平治道路,四广兴学校,而其他诸政以次举行。至自治已有成绩,乃可行直接民权之制矣。今日则先由先知先觉者负牖启之责任,以此新法为基础而教导其人民。内省良知,实无不可对人之处,即稍用严厉手段,亦如伊尹之废太甲耳。国人性习多以定章程为办事,章程定而万事毕,.以是事多不举。异日制定宪法,万不可仍蹈此辙。英国无成文宪法,然有实行之精神。吾人如不能实行则宪法犹废纸耳。欲实行则必先办自治,自治者民国之础也,础坚而国固,国固则子子孙孙同享福利。无国则无身无家,今日之会,亦愿吾人同为一身一家谋幸福耳。

  吾国商人鲜留心政治,孽孽营业,以求发财,以为国政与商无涉。不知国政之良窳,与发财有极大关系。国不治不能发大财,即发财亦不能持久。举一事为喻。兄弟前由香港乘船至新嘉坡,同舱二人,其一为南洋富商,积资千万,其一为商店司理人。长途无事,共谈实业,一常乐观,一常悲观。悲观者为富翁;乐观之司理人以其拥巨资而常嗟叹,窃以守钱奴讥之。及兄弟叩富商以故,彼且答且叹。始知其共有十三子,数子甚不肖,为群邪所诱,其析产后应得之资,人不过百万,而私债已逾此数,异日必至穷无立锥。而诸子之较幼者,亦无法教育,日趋于恶,必同堕落而后已。是以每念身世,辄用戚戚。兄弟因思此皆国政不良之故,使国家能教育人民,而复有良法律以裁制游荡之民,使不敢诱人为恶,则彼富商亦何至惨戚不欢者。故商人不留心政治,实大误也。国不治则苛捐重税,发财至难,即发财亦不能永保。《大学》谓生财有大道,能将国家措于治安之域,即吾人生财之大道也。两院议员即为我谋生财之道者,但不仅议员为然,商人及四万万同胞皆同负此责。建设成功,犹人人得家资千万,且可保子孙万代之幸福也。故今有建设之希望,即同于发财之希望。今以人人心中所欲得之一言,为吾国人贺日:恭喜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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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據臺灣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父全集》第三冊,本文註釋謂標題另有《孫中山先生最新政治之演說詞》《地方自治爲建設之礎石》《自治制度爲建設之礎石》及《建設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