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為民國之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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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爲建國之礎石[1]
作者:孫中山
1916年7月17日
在上海尚賢堂對兩院議員演講

  今日承兩院諸君與各界有志者惠臨,榮幸之至。兄弟亡命三年,不獲與國人相見。自帝製發生,不忍祖國淪亡,乃遠道歸國,謀助國人奮鬥。今幸元兇已死,國法恢復,武力告終,建設伊始,兩院議員不久赴京開會,共商建設之業。但建設須國民人人負責,兄弟於前兩日已在尚賢堂與兩院諸君研究,但時間短促,不能一一盡論。今特邀諸君茗敘,續貢鄙懷。

  今國人競言建設,但尚無一定方針,故以先定方針為最要。兄弟奔走革命二十年,從事破壞,然亦時時研究建設,今以後亦惟與國人共謀建設。建設方針如何,今人多注全神於政府,此亦當然之事。數千年來,政府時興時仆,每一易姓必先造政府,此亦人民建設之經驗,但皆陳陳相因,至民國始開一新紀元,當與從前之建設不同。昔陳平以宰肉喻宰天下,今請以建屋喻建國可乎?

  中西人築屋有一異點,可於其典禮見之。國人築屋先上梁,西人築屋先立礎。上梁者注目於最高之處,立礎者注目於最低之地。注目處不同,其效用自異。吾人作事,當向最上處立志,但必以最低處為基礎。最低之處,即所謂根本也。國之本何在乎?古語曰「民為邦本」,故建設必自人民始。五年以來,建國之事付託不得其人,幾將民國根本推翻。今幸天佑中國,授吾同胞以復圖建設之機會,則自高自低,宗旨不可再誤。吾人築屋先上梁,原於上古有巢氏之俗,築屋於樹巔,故只求蔽風雨,不遑計及鞏固。建國亦然,先朝廷而後百官,人民則更非所計。今世國家與之大異,猶昔為陋室,今為崇樓。歐美高屋有至五十層者,欲先上梁,必無其道。故必自地築起,且不僅在地面,尤必於地下深築其基,否則未有不仆者。今建中華民國亦與古國不同,既立以後永不傾仆,故必築地盤於人民之身上,不自政府造起,而自人民造起也。今人競研究繼黎為副總統者何人,正式國務總理何人,各都督、省長又何人,是猶先謀上梁,梁苟失材,則棟折而眾將壓焉,其道至危。故兄弟前日謂以地方自治為建國基礎,但言之未盡,今更續論之。

  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礎不堅則國不固,觀五年來之現象可以知之。今後當注全力於地方自治,請諸君一觀此圖。圖為美國最新之自治機關,始行於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蓋距今僅三年耳。世界中之民國可分為二種,一由自然進化者,一由人力構成者。歐洲之瑞士,山國也,交通不便,歐人視為山地,民俗強悍,極富自治能力,遂有直接民權之制。此由自然進化者也。人為之建設,從前多危險,又極艱難,如法蘭西之改民政,全由學者之理想,人民之血戰,經八十餘年而始成。但現代民權機關此圖系用布繪製,開會前已懸掛於講台上。 已甚發達,如用得其法,則建設甚易。所謂後來居上,此我國之大幸也。美利堅血戰七年,而立國似屬人為,但其國民之自治性全由自然進化。初赴美者皆清教徒等在歐不得志之人,崎嶇艱險,富於自治之性,故其國民權基礎甚固,立國以後絕無內爭。南北美之戰為黑人爭權,非為本族爭權也。惟美國第一流人物多投身實業,不屑人政界,中央政府尚時有優秀分子主持,而地方政府乏才實甚。故自治制日就腐敗,因此美人或有主張君憲者。諸君見袁世凱之顧問古德諾主張專制,以為大異。不知古氏為研究地方自治之人,彼見美國地方自治之腐敗,乃迷信專制。數年前,美國某城為海嘯衝去,人民多不願重建,乃委託數人專主其事,成績頗佳。遂名之為委任制度,今已有百十城效之。此可謂由共和復專制,但為地方自治之專制耳。委任自治制度,因有才略者願任其事,故人多信之。兄弟此次歸國,同舟有游美畢業學生,亦信仰此制。不知民權本世界最上之道理,雖行之者或有不善,但道理與行動全為兩事。猶讀書人官者之貪穢,不能指為孔子教人如是也。美國人多深信民權學理之顛撲不破,故三年前於克利浮萊城始行此最新之地方自治制度,今已成效大著,謹為介紹於國人。

  圖中最高者為人民,見人民之實行其主權也。其下一為縣議會,人民舉議員二十六人行使其立法權,而該城之七十萬人共守之。一為縣長,亦由民選舉,根據議會所定之法令以支配六局。執法局,掌依法捕人及提起公訴等事;公務局,綜理庶務;公益局,掌地方公益之不以利益收入為目的者,如道路、教育、收養、醫院等是;財政局,掌收支一切;公安局,司警察、衛生等項;公用局,則掌地方公業之有利益收入者,如電車、電燈、煤氣、自來水公司等是。而民權特張之點,則以前人民僅有選舉權,今並有罷免權。以前議會立法,雖違反人民意志,人民無法取消,或得資本家賄賂,將有益公眾之事寢置不議,此皆異常危險。今則七十萬人中苟有七萬人贊成署名,可開國民大會;有人民三十五萬人以上之贊成,即可成為法律。反是者,違反人民意思之法律,亦可以是法取消之;議會所定法律有疑點,亦可以是法複決之。至縣長對於立法僅有否認權,否認者交議會複議,以更多之數取決之。本以過半數取決者,今則須三分之二或至四分之三表決之。我國約法規定,統治權屬於全體,必如是而後可言主權在民也。今之留學生,多知美之委任制度或包辦制度(由一人總自治之成者),而不知有此新制。因此制甫行於三年前,故學堂中尚未研究及此,然其成效實已大著。今當取法乎上。歐洲除瑞士外無行此制者,瑞士各山邑行直接民權制已六十年,其中央則始於千八百九十一年耳。我國以舊有自治之基,合諸今日人人尊重民權之心理,行之十年,不難達此目的。今故以此最好之民權制度,介紹於國民。

  或謂中國人民程度不及,若行此制,恐有搗亂。不知合眾人而搗亂,其事最難。如所謂創製權等,至少須有全體人民十分之一之發起,過半數之贊成,假使無理取鬧,斷不能得此。使為真正民意,則得之非難。民意常潛伏而不可見,非有一方面走於極端,不能發生反動。使袁世凱為穩健之專制,必不有舉國一致之反對,此固袁之不智。然欲使民意易於發見,非有良善之機關不可,此最新自治制即其機關也。昔之民權機關猶肩輿,今之民權機關猶摩托車,能自動而後能發達,故當實行此自動之民權機關。

  欲圖實行,當由先知先覺者之負責。先知先覺者能人人盡職,不患國人之不悟。吾國人向富於服從先知先覺者之性質。三家村塾究,略讀幾句書,一村皆樂聞其言,此實吾國人之美質也。三十年前提倡民族革命,學者以為叛逆,而鄉人易於領悟。舉一事為證。昔嘗以制錢購水果,給以咸豐、同治之劣錢,卻不受,所受者為康熙、乾隆之錢。彼能辨康乾之字,然以反面兩滿洲字叩之則不識。乃告以此即滿洲文之康乾,滿洲奪我江山而為皇帝,今之皇帝非我國人也,則勃然怒矣。蓋不俄頃,而贊成民族革命之理。我國人之特性在能受美言,於此可見矣。今日在座者,能各以民權歸導其鄉人,自易普及。兄弟年少時,好奇居鄉,嘗以數月之力,教五六萬鄉人知地圓之理。講民權亦然。人智盡同,天與我以良知,學問有深淺,是非之心則人皆有之。袁氏數年來以種種方法欺人,人鮮信者。彼嘗刻小冊子,如《孫文小史》等數萬本,然未嘗有效。嘗聞一鄉人曰:「孫文為國賊,則袁亦國賊耳!」民不易欺,即亦易悟。有先知之責者,不可不勉也。

  吾國舊有地方自治,前日克強先生詳言之,本舊礎石而加以新法,自能發揮數千年之美性。兄弟前日謂吾人當為人民之叔孫通,使其皆知民權之可貴。今更請諸公皆為伊尹、周公,輔迪人民,使將民權立穩。今假定民權以縣為單位,吾國今不止二千縣,如蒙藏亦能漸進,則至少可為三千縣。三千縣之民權,猶三千塊之石礎,礎堅則五十層之崇樓不難建立。建屋不能猝就,建國亦然。當有極堅毅之精神,而以極忍耐之力量行之,竭五年、十年之力,為民國築此三千之石礎,必可有成。彼時更可發揮特殊之能力,令此三千縣者各舉一代表,此代表完全為國民代表,即用以開國民大會,得選舉大總統,其對於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改之權,即為全國之直接民權。而國民教育發達之故,每縣各得有國民軍。於是國本立,國防固,而民權制度亦大定矣。

  欲行此制,先定規模。首立地方自治學校,各縣皆選人人學,一二年學成後,歸為地方任事。次定自治制度,一調查人口,二清理地畝,三平治道路,四廣興學校,而其他諸政以次舉行。至自治已有成績,乃可行直接民權之制矣。今日則先由先知先覺者負牖啟之責任,以此新法為基礎而教導其人民。內省良知,實無不可對人之處,即稍用嚴厲手段,亦如伊尹之廢太甲耳。國人性習多以定章程為辦事,章程定而萬事畢,.以是事多不舉。異日制定憲法,萬不可仍蹈此轍。英國無成文憲法,然有實行之精神。吾人如不能實行則憲法猶廢紙耳。欲實行則必先辦自治,自治者民國之礎也,礎堅而國固,國固則子子孫孫同享福利。無國則無身無家,今日之會,亦願吾人同為一身一家謀幸福耳。

  吾國商人鮮留心政治4,孽孽營業,以求發財,以為國政與商無涉。不知國政之良窳,與發財有極大關係。國不治不能發大財,即發財亦不能持久。舉一事為喻。兄弟前由香港乘船至新嘉坡,同艙二人,其一為南洋富商,積資千萬,其一為商店司理人。長途無事,共談實業,一常樂觀,一常悲觀。悲觀者為富翁;樂觀之司理人以其擁巨資而常嗟嘆,竊以守錢奴譏之。及兄弟叩富商以故,彼且答且嘆。始知其共有十三子,數子甚不肖,為群邪所誘,其析產後應得之資,人不過百萬,而私債已逾此數,異日必至窮無立錐。而諸子之較幼者,亦無法教育,日趨於惡,必同墮落而後已。是以每念身世,輒用戚戚。兄弟因思此皆國政不良之故,使國家能教育人民,而復有良法律以裁製遊蕩之民,使不敢誘人為惡,則彼富商亦何至慘戚不歡者。故商人不留心政治,實大誤也。國不治則苛捐重稅,發財至難,即發財亦不能永保。《大學》謂生財有大道,能將國家措於治安之域,即吾人生財之大道也。兩院議員即為我謀生財之道者,但不僅議員為然,商人及四萬萬同胞皆同負此責。建設成功,猶人人得家資千萬,且可保子孫萬代之幸福也。故今有建設之希望,即同於發財之希望。今以人人心中所欲得之一言,為吾國人賀日:恭喜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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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據臺灣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父全集》第三冊,本文註釋謂標題另有《孫中山先生最新政治之演說詞》《地方自治爲建設之礎石》《自治制度爲建設之礎石》及《建設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