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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关于开放安顺机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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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关于开放安顺机场事
国办函〔1985〕31号
1985年6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复关于开放安顺机场事

 
国办函〔1985〕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航空工业部:

(85)黔府通27号文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答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安顺机场。新增专业设备、服务设施以及架设安顺机场和空军贵阳机场间的通讯线路等,所需投资由贵州省和航空工业部凌云公司负责解决。

  二、具体开航事宜,按国发〔1985〕3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由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保密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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