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关于开放安顺机场事
外观
复关于开放安顺机场事 国办函〔1985〕31号 1985年6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复关于开放安顺机场事
国办函〔1985〕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航空工业部:
(85)黔府通27号文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答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安顺机场。新增专业设备、服务设施以及架设安顺机场和空军贵阳机场间的通讯线路等,所需投资由贵州省和航空工业部凌云公司负责解决。
二、具体开航事宜,按国发〔1985〕3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由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保密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