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關於開放安順機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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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關於開放安順機場事
國辦函〔1985〕31號
1985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復關於開放安順機場事

 
國辦函〔1985〕31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航空工業部:

(85)黔府通27號文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答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安順機場。新增專業設備、服務設施以及架設安順機場和空軍貴陽機場間的通訊線路等,所需投資由貴州省和航空工業部凌雲公司負責解決。

  二、具體開航事宜,按國發〔1985〕3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安全保密措施,確保飛行安全。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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