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關於開放安順機場事
外觀
復關於開放安順機場事 國辦函〔1985〕31號 1985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復關於開放安順機場事
國辦函〔1985〕31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航空工業部:
(85)黔府通27號文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答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安順機場。新增專業設備、服務設施以及架設安順機場和空軍貴陽機場間的通訊線路等,所需投資由貴州省和航空工業部凌雲公司負責解決。
二、具體開航事宜,按國發〔1985〕3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安全保密措施,確保飛行安全。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