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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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
民國101年8月23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外交部命令
2012年8月23日
外交部外研綜字第10147505860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外交部外研綜字第101475058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目的)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院長和副院長職責)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各組、室)

本學院設下列組、室:

一、培訓規劃組。

二、研究交流組。

三、秘書室。

第 5 條(培訓規劃組)

培訓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涉外人員儲備與外派行前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駐外人員集體返國述職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跨領域外交人才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培訓技術、系列教案編撰、評鑑基準及數位遠距教學之研究規劃。

七、其他有關外交培訓規劃事項。

第 6 條(研究交流組)

研究交流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與區域情勢、國際組織、國際法及國際合作等議題之研析。

二、辦理或參與國內外國際學術研討會之規劃及執行。

三、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策略聯盟之規劃及執行。

四、委託研究案與研究成果出版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各國外交學院、國內其他訓練機構交流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地方政府、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政府官員、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研究交流事項。

第 7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及法制業務之處理。

二、印信典守、文書收發、檔案及圖書館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大樓設備管理、場地租借、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資訊設備系統及網站數位資料之維護及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8 條(人事及政風業務)

本學院之人事及政風業務,由外交部兼理。

第 9 條(會計員)

會計員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分層負責)

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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