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处务规程
外交部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8月23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外交部命令 2012年8月23日 外交部外研综字第1014750586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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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目的)
外交部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院长和副院长职责)
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院长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学院设下列组、室:
一、培训规划组。
二、研究交流组。
三、秘书室。
第 5 条(培训规划组)
培训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新进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二、外交部在职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三、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涉外人员储备与外派行前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四、驻外人员集体返国述职研习之规划及执行。
五、跨领域外交人才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六、培训技术、系列教案编撰、评鉴基准及数位远距教学之研究规划。
七、其他有关外交培训规划事项。
第 6 条(研究交流组)
研究交流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中长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务、国际与区域情势、国际组织、国际法及国际合作等议题之研析。
二、办理或参与国内外国际学术研讨会之规划及执行。
三、与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策略联盟之规划及执行。
四、委托研究案与研究成果出版之规划及执行。
五、与各国外交学院、国内其他训练机构交流合作之规划及执行。
六、与地方政府、民间国际事务人员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七、与友邦、友好国家外交人员、政府官员、相关国际组织人员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八、其他有关研究交流事项。
第 7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考及法制业务之处理。
二、印信典守、文书收发、档案及图书馆之管理。
三、出纳、财务、营缮、大楼设备管理、场地租借、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及驻卫警之管理。
五、资讯设备系统及网站数位资料之维护及管理。
六、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 8 条(人事及政风业务)
本学院之人事及政风业务,由外交部兼理。
第 9 条(会计员)
会计员办理本学院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分层负责)
本学院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1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