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寔錄/大南寔錄正編第三紀/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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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寔錄正編第三紀凡例
一,本紀中元年以後,各分註清年號于其下,備稽考也;
一,紀事以月繫序,序繫年,凡事不書日,惟大事則謹而日;
一,郊祀廟饗謁陵禮之最重,常年書之,餘如朝賀頒朔諸禮例,均於首節書,後不復書;
一,春首閱兵、夏中耕耤事之重者,遞年必書,間有因事則書,停閱書命官耕耤;
一,禮樂刑政、官名制度諸大件事,凡自創始者書曰初,有更爲者曰改,因舊而致詳者曰申定;
一,凡事有旨語著爲令、著爲例,及奏準嗣後照常例行者,皆書準定;
一,中外章疏,經奉旨準者皆書,惟事之細小則略之;
一,事關典例,其條款數目,俱備書而分註之,詳其寔也;
一,事有始末合串書者,前事則用初字、先是、至是等字,後事則用尋字、及字以別之;
一,皇弟、皇子竝公主,蒙晉封爵號者,皆書;
一,文自四品以上、武自三品以上,蒙補授職銜者,皆書,惟督學掌一省之學政,雖五品亦書,餘隨事見之;
一,親公、皇弟、太長公主,有革化者皆書薨;
一,文自四品印官、武三品領兵以上,有物故者,皆書卒,文四品、武三品以下,如著有勞能、節烈,死後蒙得卹贈者,書之,督學間亦有書卒,餘不載;
一,人名地名,凡遇尊字皆改,惟左從糸、右從帛,左從氵、右從共二字,奉遵賜命名,譜敬缺一筆,以昭慎重,餘改用別字者,俱於首處註明,旣註之後,直以後名書之,地名如隸西寧府之隆安邑者,遵諭在前不改。
大南寔錄正編第三紀凡例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