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寔录/大南寔录正编第三纪/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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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寔录正编第三纪凡例
一,本纪中元年以后,各分注清年号于其下,备稽考也;
一,纪事以月系序,序系年,凡事不书日,惟大事则谨而日;
一,郊祀庙飨谒陵礼之最重,常年书之,馀如朝贺颁朔诸礼例,均于首节书,后不复书;
一,春首阅兵、夏中耕耤事之重者,递年必书,间有因事则书,停阅书命官耕耤;
一,礼乐刑政、官名制度诸大件事,凡自创始者书曰初,有更为者曰改,因旧而致详者曰申定;
一,凡事有旨语著为令、著为例,及奏准嗣后照常例行者,皆书准定;
一,中外章疏,经奉旨准者皆书,惟事之细小则略之;
一,事关典例,其条款数目,俱备书而分注之,详其寔也;
一,事有始末合串书者,前事则用初字、先是、至是等字,后事则用寻字、及字以别之;
一,皇弟、皇子并公主,蒙晋封爵号者,皆书;
一,文自四品以上、武自三品以上,蒙补授职衔者,皆书,惟督学掌一省之学政,虽五品亦书,馀随事见之;
一,亲公、皇弟、太长公主,有革化者皆书薨;
一,文自四品印官、武三品领兵以上,有物故者,皆书卒,文四品、武三品以下,如著有劳能、节烈,死后蒙得恤赠者,书之,督学间亦有书卒,馀不载;
一,人名地名,凡遇尊字皆改,惟左从糸、右从帛,左从氵、右从共二字,奉遵赐命名,谱敬缺一笔,以昭慎重,馀改用别字者,俱于首处注明,既注之后,直以后名书之,地名如隶西宁府之隆安邑者,遵谕在前不改。
大南寔录正编第三纪凡例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