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05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卷五十 大學衍義補
卷五十一
卷五十二 

○家鄉之禮(上之下)

《喪大記》曰:疾病,外內皆埽。廢床,徹褻衣,加新衣。男女改服,屬纊(新綿)以俟絕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馬希孟曰:「君子於其生也欲內外之有別,於其死也欲始終之不褻,則男女之分明、夫婦之化興。」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小斂,布絞,縮(直也)者一,橫者三,一衾。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衿,二衾。

陳澔曰:「此明小斂文。衣、衾、絞既斂所用以束屍,使堅實者。從者在橫者之上,從者一幅,橫者三幅,每幅之末析為三片以便結束。大斂縮者三,謂一幅直用裂其兩頭為三方也;橫者五,謂以布二幅分裂作六片而用五片(去一不用),橫於直者之下也。」

臣按:古人之死必為之大、小斂,所以束其屍而使之堅實。後世不知此禮,往往有謂不忍將死者束縛而不肯斂者,此愚下之見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在大棺之內)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故《王制》「六十歲製」謂製棺也,人至六十死期將近,故必豫為製棺,恐一旦不測,倉卒之際急難措置也。古之孝子慎於送終之禮,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誠則於死者無所欺,必信則於生者無所疑,勿之有悔,則於生者、死者皆無憾矣。必如是,庶幾孟子所謂「盡於人心」者乎。

《檀弓》曰:子遊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子遊曰:「有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苟亡矣,斂首足形,還(與旋同)葬,縣(平聲)棺而封,人豈有非之者哉(「封」當作「窆」)?」

朱熹曰:「喪具稱家之有無,貧而厚葬不循禮也。」

臣按:喪葬之具固有禮亦有分,分雖得為而禮不可為固不可為,禮雖可為而分不得為亦不可為。反而求之,吾家禮可以為而分又得為,而吾財力足以稱之而不為,是儉其親也;禮可以為而分亦得為,而吾之財力不足以為之而必假借於人勉強以徇俗好,甚至有所待而久不舉,以暴露其親,則是徇外以忘親也,亦豈得為孝哉?

《喪大記》曰:喪有無後,無無主。

臣按:《家禮》「立喪主」注:「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主饋奠,其與賓客為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蓋親者主饋奠、尊者主賓客,凡禮皆然。

《周禮·肆師》: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

臣按:成周之世,卿、大夫家有喪事,尚設官以相其禮,後世徒有其文而無其人,此家所以自為俗而禮教不能達於天下也。《檀弓》曰:杜橋之母之喪,宮中無相,以為沽(粗略也)也。

鄭玄曰:「孝子喪親,悲迷不復自知,禮節、事儀皆須人相導,而橋母死,宮中不立相侍,故時人謂其於禮為粗略也。」

《家語》:孔子在衛,司徒敬子之卒,蘧伯玉曰:「衛鄙俗不習喪禮,煩吾子相焉。」孔子許之。

臣按:禮廢之後,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鄉里中求其知禮者蓋鮮。必欲古禮之行,必須朝廷為之主,行下有司,令每鄉選子弟之謹敏者一人,遣赴學校,依禮演習,散歸鄉社,俾其自擇社學子弟以為禮生,凡遇人家有喪祭事使掌其禮。如此,則聖朝禮教行於天下,而異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春秋傳》曰: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陳澔曰:「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降於諸侯而三月,士、庶人又降於大夫,故逾月也。今總雲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此固所同,然皆三月而葬則非也,當從左氏說為正。」

臣按:古者置棺於坎而塗之謂之殯,後世無所謂塗之者,三日大斂之後入棺即以為殯也。《王制》通謂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而《左傳》則又分大夫三月、士逾月而不言庶人,蓋先王制禮不下庶人,人家貧富不同,事辨即葬,不拘日也。《王制》通以三月言而《左傳》謂士逾月,蓋士逾月即可葬,不得已而至於三月亦不為過,庶人事具即葬,然有故焉亦許至三月,然逾三月則不可也。所謂不得已或有故者,蓋以其間有貧窘或遠行未回,及適有疾病者,皆許延至三月,但不可出三月之外。近世江浙、閩廣民間多有溺於風水之說,及欲備禮以徇俗尚者,親喪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數喪而不舉者,前喪未已,後喪又繼,終無已時,使死者不得歸土,生者不得樂生,積陰氣於城郭之中,留伏屍於室家之內,十年之中其家豈無昏姻吉慶之事,親死未葬,恬然忘哀作樂,流俗之弊莫此為甚。乞明為禁限,留喪過三月不葬者責以暴露之罪,若有遠行商宦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許逾限。仍行禮官申明舊制,凡民間殯葬之具皆為品節,禮不可為(如散帛、設席之類)、分不得為(如幢幡、彩亭之類)者一切禁絕之,違者問以違制之罪。

司馬光曰:「世俗信浮屠誑誘,於始死及七七、百日、期年、再期、除喪飯僧設道場,或作水陸大會,寫經造像,修建塔廟,雲為死者滅彌天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氣,知痛癢,或剪爪剃發,從而燒斫之已不知苦,況於死者形神相離,形則入於黃壤,朽腐消滅,與木石等,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燒、舂磨,豈復知之?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亦以勸善而懲惡也,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可得而治乎?」

臣按:追薦之說,惟浮屠氏有之,而近世黃冠師亦有所謂煉度者,彼見浮屠得財亦效而尤之也。在宋時猶未盛,故溫公《書儀》止言浮屠而《家禮》亦止雲不作佛事,非謂道教可用也。雖然,世俗之所以為此者,蓋以禮教不明於天下,士庶之家一有喪事,無所根據,因襲而為之,以為當然之禮耳。其間固有為因果而作者,然亦其徒雲耳,若夫市井小人,其親之存,饑寒患難尚有所不恤,況其既死,又肯捐其財,超其出地獄而升天堂哉?無亦畏世俗之譏笑而為之耳。若夫所謂士大夫及仕宦之家,其心亦有知其非而不欲為者,然念其祖父以來世襲為此,而凡其親族、姻戚、鄉鄰之家無不如此者,而我何人,一旦乃敢不為,既恐他人議己之不孝其親,又恐其譏己之吝財費也。中有特見之士毅然欲為,然當親死之時五內分裂,其禮散見於經傳之中,無有定說,平時失於講究,一旦臨事欲行從何措手,欲資之人,一時無有所謂稽古知禮者,苟直情而徑行則又反不如二教之有據依,是以不得已而用之也。彼佛之言止說天堂、地獄歸向之者可以免苦而即樂,未有所謂科儀也,而科儀之作,蓋我中國之人竊我儒之土苴,乘其隙而用之以攫民財,吾儒不之覺也。方且作為言語文字以攻擊其非,而不知吾禮之柄為彼竊弄,是以攻之非不力而卒莫如之何也已。昔宋儒朱熹所著《家禮》會粹諸家禮以為一書,而於喪禮尤備,我太宗皇帝命儒臣載入《性理大全書》頒行天下,臣嘗以淺近之言節出其要以為儀注,刻板已行,在臣家鄉多有用而行者,遂以成俗。蓋行古禮比用浮屠省費數倍,伏望聖明為禮教主,復行古禮,非獨可以正民俗、辟異端,而亦可以省民財、厚民生也。

又曰:「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係於此,而其為術又多不同,爭論紛紜,無時可決,至有終身不葬、累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忘失處所棄捐不葬者,正使殯葬實能致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禮傷義莫甚於此。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掘,深則濕潤速朽,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

臣按:古者舉事必決之卜筮,雖以周公定洛亦必假之於龜。夫建都邑天下之大事也,以周公元聖,據其形勢以定其規制無不可者,尚必決以卜焉。後世卜筮之法無傳,俗所用者非古法,不足為據,其於時月、塋兆幸世有選擇之法存焉,不能不用之以代卜筮也,但其所謂希福祿富貴者不足信爾,其趣吉避凶之說亦不可無,宜行有司明為之禁,非有故不許其逾三月之限,及為各房利病之說以誘惑愚俗,犯者禁斷,不許行術。(以上死葬父母之禮)

《檀弓》曰: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鄭玄曰:「不當物,謂精粗廣狹不應法制也。」

吳澂曰:「喪禮制為斬、齊、功、緦之服者,其文也;不飲酒食肉、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無隆,古之道也。」

臣按:《周禮》肆師禁外內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蓋以五服之冠絰、衰裳皆有所取義,非徒異其制而已也。我太祖皇帝以《服制圖》載於《大明律》之首,蓋以違於禮則入於律,既以法戒天下,又制為《孝慈錄》一書,援乎古以證乎今,復以禮諭臣民,禮法兼行,萬世之下所當遵守者也。然而官府雖守其法,而街市之間、閭閻之下,鄉俗相傳多失其制度,乞敕有司畫為圖式,降下有司,凡五服之制務必依式製造,不如式者罪之。

《喪服小記》曰: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鄭玄曰:「此論服之降殺。親親謂父母也,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長長謂兄及旁親也,不言卑幼,舉尊長則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別者,若為父斬、為母齊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為夫斬、為妻期之屬是也。此四者於人之道為最大。」

臣按:人道之大者在彝倫,彝倫之大者在於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別焉。是以方其生也,親者親之,尊者尊之,長者長之,當別者別之,一皆出於天性,本於人心,凡其所以恭敬愛慕而嚴憚之者,是乃人道之當然,自然而然者也。及其不幸死亡而至於終天永訣,雖欲親之、尊之、長之、別之不可得已,是以聖人制為服制,以寓其親親、尊尊、長長、別別之義於冠絰、衰裳之間,服制精粗必合法制,歲月久近必遵聖經,非但以寄其悲哀之情、痛疾之意而已也。其親疏之殺、尊卑之等、長幼之序、內外之辨,一毫不敢有所違悖僭差於其間,是豈無故而然哉?蓋人道當如此也。彼昧於禮者或加隆於私親,或借吉於凶喪,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知有欲而不知有理,蓋不知人道者也。人而不知人道,尚可謂之人哉?

《檀弓》曰: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

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程頤曰:「師不立服,不可立也,當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處之,如顏、閔之於孔子,其成己之功與君父並,雖衰三年可也,其次各有淺深,稱其情而已。」

張載曰:「古不製師服,師無定體也,見彼之善而己效之亦師也,故有得其一言一義而如朋友者,有親炙如兄弟者,有成就己身而恩如天地、父母者,此豈可以一概服之?故聖人不制其服,心喪之可也。」

臣按:五者之倫有天合者、有人合者,皆有天然之分、本然之則,其理一定,故聖人立為服制,各稱情以立文,以為不易之道,獨於師不為定制焉。孔門諸子朝夕從遊,凡天地間義理、古今制度、事為變故無不講明辨問,而於喪祭、吉凶之禮尤加詳焉,獨於喪師之服略無一言及之,意者恐有豫凶事之嫌歟?逮孔子既沒之後,始疑所服,子貢乃舉夫子所以喪淵、路者以起其義,曰夫子生時以子之喪處吾徒,既視吾徒以子矣,今夫子沒,吾徒烏可不以父視夫子乎?乃處之曰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若喪父無服,所謂心喪者也。心喪者,身無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三年之間不飲酒、不食肉、不禦內,時至而哀,哀至而哭,充充瞿瞿,慨然廓然,無以異於倚廬之間、几筵之下、兆域之側也,夫是之謂心喪。古人謂弟子於師有君臣、父子、朋友之道,生則尊敬之,死則哀痛之,恩深義重,故為之隆服焉。夫恩深義重者固當為之隆其服矣,然恩有淺深、義有輕重,又當因其淺深、輕重而處之,是亦所以稱情立文也。孔門之徒三千,速肖七十,當乎夢奠之初,固必人人奔赴也,三年之後,入別子貢,相向而哭者,蓋必有數焉,而子貢一人築室於場,又居三年,受恩尤深故也。噫,世衰道微,禮教不明於世,執親之喪者尚或不能以如禮,況師乎?甚至師存而關弓反射,更名他師,師沒而不肯一吊臨者,亦或有也,況望其服心喪以報之乎?雖然,秉彝之心人皆有之,不可盡誣天下以無人也,然則弟子於師之喪固服心喪矣,若夫吊奠之時、從葬之際服何服歟?《儀禮》曰「朋友麻」,注云:「吊服。」加麻其師與朋友同,既葬除之。《禮記》曰:「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群居則絰,出則否。」張載解云:「群居則絰,出則否,喪常師之禮也絰而出特厚於孔子也。」宋儒黃幹喪其師,朱熹服加麻,製如深衣,用冠絰。王柏喪其師,何基服深衣加帶,絰冠加絲武。柏卒,其弟子金履祥喪之則加絰於白巾,絰如緦服,而小帶用細苧。黃、王、金三子者皆朱門之嫡傳,其所製之師服非無稽也,後世欲報其師之恩義者宜準之以為法云。五服之制載於禮、圖於律,世所通知者,茲不載而特舉師友之服者,補所略也。(以上服制之義)

《詩·穀風》曰:凡民有喪,匍匐救之。

《曲禮》曰:知生者吊,知死者傷。又曰:助葬必執紼(引棺之索)

《檀弓》曰:吊於人是日不樂,行吊之日不飲酒、食肉焉。吊於葬者必執引(引柩之索),若從柩及壙皆執紼。《公羊傳》曰: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

《穀梁傳》曰: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呂大臨曰:「《詩》曰『凡民有喪,匍匐救之』,不謂死者可救而復生,謂生者或不救而死也。夫孝子之喪親,不能食者三日,其哭不絕聲,既病矣,杖而後起,問而後言,其惻怛之心、痛疾之意不欲生,則思慮所及,雖其大事有不能周之者,而況於他哉?故親戚、僚友、鄉黨聞之而往者不徒吊哭而已,莫不為之致力焉。始則致含襚以周其急,三日則共糜粥以扶其羸,每奠則執其禮,將葬則助其事,其從柩也,少者執紼、長者專進,止其掩壙也,壯者盈坎、老者從反,哭祖而賵焉,不足則贈焉,不足則賻焉,凡有事則相焉,斯可謂能救之矣。故適有喪者之辭不曰願見而曰比,雖國君之臨亦曰寡君承事,他國之使者曰寡君使某,毋敢視賓客。主人見賓不以尊卑、貴賤,莫不拜之,明所以謝之且自別於常主也;賓見主人無有答其拜者,明所以助之且自別於常賓也。自先王之禮壞,後世雖傳其名數,而行之者多失其義,喪主之待賓也如常主,喪賓之見主人也如常賓。如常賓,故主於吊哭而莫敢與其事;如常主,故舍其哀而為衣服、飲食以奉之。其甚者,至於損奉終之禮以謝賓客之勤、廢吊哀之儀以寬主之費用,則是先王之禮意其可以下而已乎?今欲行之者,雖未能盡得如禮,至於始喪則哭之,有事則奠之,又能以力之所及為營喪具之未具者以應其求,輟子弟、仆隸之能幹者以助其役,易紙幣、壺酒之奠以為襚除、供帳、饋食之具以為賵與賻,凡喪家之待己者悉以他辭受焉,庶幾其可也。」

臣按:今世俗於親賓來吊奠往往設席以待之,裂帛以散之,是故呂氏所謂待以常賓、舍其哀而為衣服飲食以奉之者也。又世俗之人送往之日,親友醵錢為主人設宴於墓所,醉飽歌唱,甚者孝子亦預飲耇,此何禮也?今此俗京師尤甚。夫京邑首善之地,其所為如此,何以示天下四方乎?乞敕有司痛加禁革,自京邑始然後推行於天下。

《曲禮》曰:鄰有喪,舂不相;裏有殯,不巷歌。

陳澔曰:「五家為鄰。相者以音聲相勸,相蓋舂人歌以助舂也。二十五家為裏。巷歌,歌於巷也。」

臣按:古者鄰裏有喪,而居民相與同其戚也如此,後世無此風矣,臣故錄之以為世訓。(以上吊慰之禮)

以上家鄉之禮(上之下)

 卷五十 ↑返回頂部 卷五十二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