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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衍義補/卷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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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鄉之禮(下)

《周禮》:小史掌邦國之志(記也),奠係世,辨昭穆。

臣按:父謂之昭,子謂之穆,父子相代謂之世,世之所出謂之係。奠係世以知其所出,辨昭穆以知其世序。

程頤曰:「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係,妝世俗,立宗子法。宗子法壞則人不知來處,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未絕不相識。」又曰:「人無宗子,故朝廷無世臣,若立宗子法,則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則朝廷之世自尊。」

臣按:古者設官以奠係世,唐以前皆屬於官,宋以後則人家自為之,當時有廬陵歐陽氏、眉山蘇氏二家譜,今世士夫家亦往往仿而為之。然朝廷無一定之制,人家興廢不常、合散不一,或有作者於前而無繼者於後。請為之制,除貧下之家外,凡有仕宦及世稱為士大夫者,不分同居異籍,但係原是同宗,皆俾其推族屬最尊者一人為宗子,明立譜諜,付之掌管,不許攀援名宗、遺落貧賤,違者俱治以罪。(以上宗譜)

《爾雅》曰:父為考,母為妣(生曰父母,死曰考妣)。父之考為王父,父之妣為王母(今稱祖父、祖母)。王父之考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為曾祖王母(曾猶重也,今稱曾祖父、曾祖母)。曾祖王父之考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為高祖王母(高者言最在上,今稱高祖父、高祖母)。父之世父、叔父為從祖祖父,父之世母、叔母為從祖祖母(與祖同行輩者,今稱祖伯父、祖伯母)。父之晜(與昆同)弟,先生為世父,後生為叔父(與父同輩行者)

黃幹曰:「叔伯云者,猶今人謂三月為孟、仲、季也,呼春者必須曰孟春、仲春、季春,未有舍春字而但言孟、仲、季也。古人以為父之兄弟皆吾父也而有少長之分,故呼父之兄則曰伯父,呼父之弟則曰叔父,猶曰大父、小父也,今人呼叔伯而去父字,則全無義理矣。」

臣按:世俗稱伯父與叔父為伯叔,非是。蓋伯叔同輩行之稱也,今如《爾雅》加以父稱,然《爾雅》謂伯父為世父,蓋以為嫡者嗣世統也,宗子居長者稱世,若非嫡通以伯稱。

男子先生為兄,後生為弟。男子謂女子,先生為姊,後生為姊(四者皆與己同一父生也),父之姊姊為姑(女子與父同輩行者稱姑,與祖同輩行者稱祖姑,與曾祖同輩行者稱曾祖姑)。兄之子、弟之子相謂為從父昆弟(今稱從兄、從弟,俗云堂兄、堂弟,蓋從父而別也),從祖父(父之從昆弟為從祖父)」之子相謂為從祖昆弟(今稱再從兄、再從弟,蓋從祖而別也),族父(父之從祖昆弟為族父)之子相謂為族昆弟(今稱為三從兄弟,從曾祖而別者),族昆弟之子相謂為親同姓(謂從高祖而別者,五世之外雖無服,比諸同姓猶親)。子之子為孫,孫之子為曾孫(今稱重孫)」,曾孫之子為玄孫(親屬微昧也),玄孫之子為來孫(有往來之親),來孫之子為昆孫(昆後也),昆孫之子為仍孫(仍亦重也),仍孫之子為云孫(言輕遠如云)

臣按:以上人家宗族之親屬相稱呼者。

母之考為外王父(今稱外祖父),母之妣為外王母(今稱外祖母),母之昆弟為舅(其妻為舅母,俗稱妗妗,其伯叔兄弟為從舅),母之姊姊為從母(今稱為姨母),從母之男子、女子為從母昆弟、姊姊。

臣按:以上母黨之相稱呼者,然止有從母之子之稱呼而無舅子之稱呼,何也?又世俗謂母之姊妹為姨,殊不知姨者妻之姊妹同出也,降尊以就卑,非禮也。

妻之父為外舅,妻之母為外姑(令稱外父、外母),妻之姊姊同出為姨(今稱同)。女子謂姊姊之夫為私(今稱姨夫),男子謂姊姊之子為出(俗謂之甥)」。女子謂昆弟之子為侄,女子子之子為外孫(今人通謂外甥,非是)。女子謂兄之妻為嫂,弟之妻為婦。長婦謂稚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世謂之妯娌)

臣按:以上妻黨之相稱呼者,又有所謂姑之子、舅之子、妻之昆弟姊妹之夫皆謂之甥者,注謂四人皆敵體,故更相為甥。在當時習俗已成則可,後世所謂甥者止以稱姊妹之子,而臨文者或以呼人之婿而謂姑舅之子為中表兄弟。《朱子語類》云:「舅子謂之內兄弟,姑子謂之外兄弟。《爾雅》雖古書,然且當從俗,不然駭人之見聞也。」

婦稱夫之父曰舅,稱夫之母曰姑,謂夫之庶母為少姑,夫之兄為兄公(俗謂之大伯),夫之弟為叔(俗加以小),夫之姊為女公(俗謂之大姑),夫之女弟為女姊(自唐以來稱為小姑,故詩有「先遣小姑嘗」之句),子之妻為婦,女子子之夫為婿,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父之黨為宗族,母與妻之黨為兄弟。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俗謂之親家,唐以來則然。又以婚姻之婚姻為四門親家,宋人戲作《賓於四門賦》亦有此語),兩婿相謂為亞(前代謂之僚婿,俗謂之連襟)

臣按:以上婚姻之相稱呼者。子夏傳曰:謂吾姑者,吾謂之侄。

黃幹曰:「按此,則侄者姑呼其兄弟之女子子名也,古人謂兄弟之子猶子也,故以子呼之,今乃謂之侄則失之矣。自兄弟之子不呼叔伯為父則不知敬其叔伯矣,自叔伯父不呼兄弟之子為子則不知愛兄弟之子矣。」

臣按:古人姊妹於兄弟之子且有稱呼,顧兄弟於兄弟之子獨無稱焉而一概以侄稱,則是男女無別矣,然則曷以為稱?曰古謂同祖兄弟為從兄弟,謂母之姊妹為從母,則當稱從子為是。蓋嘗因是而通論之,考《爾雅》有《釋親》一篇,專敘親族稱呼之別,然古之稱呼與後世亦有不同者,故錄於此以為人家相稱呼之則。臣於是竊有疑焉,夫自黃帝正名百物以來,有一物必有一名,凡物皆然,而況人為萬物之靈者乎?竊怪古之人造字立名之始,何獨詳於物而略於人哉?如舅之一名或以呼夫之父、或以呼妻之父,甥之一名或以呼姑舅之子,妻之昆弟姊妹之夫、女子之婿乃至昆弟之子惟女子稱侄而無男子之稱,其中類多假借混同者。顧乃於草木蟲魚之品條分而類別之,釋名者於一馬之賤因其毛色而有數十種之稱,造字者於一玉之微隨其形色而有數百品之別,人家親屬稱呼乃人倫之大綱,名正然後言順,言順然後上下相安,而可以致肅雍之化,非細故也。臣謹因時俗之稱而質以古人之制,略為之分別,庶幾通古今之宜,合禮俗之變,其於風化亦或有補。(以上親屬稱呼之禮)

《儀禮·士相見禮》曰:贄,冬用雉,夏用腒(幹雉也),左頭奉之,曰:「某也願見無由達,某子以命命某見。」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主人對曰:「某不敢為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賓對曰:「某不敢為儀,固以請。」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聞吾子稱贄,敢辭贄。」賓對曰:「某不以贄不敢見。」主人對曰:「某不足以習禮,敢固辭。」賓對曰:「某也不依於贄不敢見,固以請。」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出迎於門外,再拜,賓答再拜。主人揖,入門右,賓奉贄,入門左。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贄,出。主人請見,賓反見,退。主人送於門外,再拜。

劉敞曰:「士相見之禮必依於介紹,以言其不苟合者也;必依於贄,以言其道可親也。苟而合,唯小人無恥者能之,君子可見也不可屈也,可親也不可狎也,可遠也不可疏也。賓至門,主人三辭見賓,稱贄,主人三辭贄,所以致尊嚴也。大夫以禮相接,士以禮相諭,庶人以禮相同,然而爭奪興於末者,未之有也。人苟為悅而相親若者末必爭,苟為簡而相親若者末必怨。是故士相見禮者,人道之大也,所以使人重其身而毋邇於辱也,所以使人慎其交而毋邇於禍也。」

臣按:古者相見必有禮,方其未相見也則以介紹通之,通之而主人辭以當就賓家往見之不敢屈尊也,辭之至三而後容其見,聞其有贄也又辭之至三而後敢受。古之人不輕相接,一見之頃而且委曲詳悉如此,一贄之微而且力辭固拒如此,當世之士夫相與者,豈復有狎昵放蕩之失、交通賄賂之私哉?

《曲禮》曰:凡與客入者每門讓於客,客至於寢門則主人請入為席然後出迎客,客固辭,主人肅客(俯手以揖之)而入,主人入門而右,客入門而左,主人就東階,客就西階,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主人固辭(不敢當客禮),然後客復就西階。主人與客讓登(欲客先升),主人先登,客從之拾(音涉)(階之等級)聚足(後足與前足相合)連步(步相繼進)以上,上於東階則先右足,上於西階則先左足。

戴溪曰:「盛哉,先王之禮,其端則起於辭遜之心而已。送迎之際,登降之節,一先一後、一左一右,為主人者極其恭敬不敢慢之心,為客者不勝其愧縮不敢當之意,交相辭遜,退避不遑,於此乎可以觀禮矣。」

《玉藻》曰:士於大夫不敢拜迎(恐大夫答拜)而拜送,士於尊者先拜進麵,答之拜則走。

陳澔曰:「士於大夫尊卑有間,若大夫詣士,士不敢拜而迎之,恐其答拜也;去則拜送者,禮,賓出則主人再拜送之,賓不答拜,禮有終止故也。士若見於大夫,則先拜於門外然後進而見麵,若大夫出迎而答其拜則走避之。」(以上接見送迎之禮)

《曲禮》曰:凡進食之禮,客若降等執食興辭,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坐。

侍食於長者,主人親饋(進饌也)則拜而食,主人不親饋則不拜而食。共食不飽,共飯不澤手(不摩手而出汗)

陳澔曰:「降等謂爵齒卑於主人也,不敢當主賓之禮,故食至則執之以起而致辭於主人。主人見客起辭,故亦起而致辭於客,客乃復就其坐也。」

侍飲於長者,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置尊之所)。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釂(飲盡釂也),少者不敢飲。

王子墨曰:「禮莫嚴於少長之分,至於飲食之際,尤人情之所易縱,故記禮者必致其委曲焉。一飲之頃,少之所以事長者如此其至,凡所以習人敬順之心於平居無事之時,彼其瀆尊犯分之心何自而有哉?」

子曰:「鄉人飲酒,杖者出斯出矣。」

朱熹曰:「杖者,老人也。六十杖於鄉,未出不敢先,既出不敢後。」

《祭義》曰: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族,三命不齒,族有七十者弗敢先。

李覯曰:「一命者,天子之下士、公侯伯之上士、子男之上大夫也,而與鄉里齒焉。再命者,天子之中士、公侯伯之大夫、子男之卿也,而與父族齒焉。三命者,天子之上士、公侯伯之卿也,雖云不齒,亦異席而已,非敢居其上也。」

方愨曰:「一命齒於鄉里,非其鄉里則以爵而不以齒可知。再命齒於族,非其族則以爵而不以齒亦可知。三命不齒,雖於其族亦不得齒之矣,然此特貴貴之義耳,至若老老之仁人不可得而廢焉,故族有七十者弗敢先也。」

臣按:一命若今八九品官,再命若今六七品官,三命若今京官五品以上者。鄉禮之會,有官秩者一命猶與鄉里論齒,再命惟與宗族論齒,三命雖宗族亦不論齒。所謂不齒者,李氏所謂異席是已,蓋有官者與鄉里宗族序會之時,亦隨其齒以序列,但別設席以異之,非謂越席而居於其上也。(以上鄉人飲酒會列之禮)

《呂氏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有善則書於籍,有過若違約者亦書之,三犯而行罰,不悛者絕之。

臣按:《呂氏鄉約》四條,其三條必須立約置籍然後可行,惟禮俗相交一節,鄉里間常行之禮也,今詳具於下:一曰尊幼輩,行凡五等,曰尊者謂長於己三十歲以上及凡在父行者,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凡在兄行者,曰敵者謂年相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謂稍長,少者謂稍少,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二曰造請拜揖,凡三條,曰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尊者受謁不報,長者歲首、冬至具榜子報之,餘令子弟以己名榜子代行,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俱無妨乃通名,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至廡間,主人出降階,客趨進,主人揖(以手作揖遜狀)之升堂禮見,行四拜禮,眾人旅見則同拜,少者拜則答其半,幼者拜則受之,主人命之坐則揖謝而坐,如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主人送不出門,出大門乃上馬,若時常燕見則不拜,凡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以俟,禮見則再拜,退則主人送出門請上馬,俟行乃退,凡尊長往少者、幼者家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若是來報禮則再拜致謝,退則就階上馬,主人目送而退。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與之言則對,否則立於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行;或皆乘馬於尊長則回避之,避不及則下馬,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拱揖,俟過乃行。若己徒行而尊者乘馬,則立俟其過,長者則回避之;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己避亦然,過己遠乃上馬。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拱揖而過,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遇少者徒行不及避則下之,幼者不必下,舉鞭謝之。三曰請召迎送,凡四條,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授書,禮薄則不用書,既來赴,明日親往謝之,召敵者以書簡,明日各遣人互相謝,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親往謝;曰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否,若有親則別敘,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者,雖鄉人亦不以齒(注異爵如今升朝官),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曰凡燕集,初坐別設桌子於兩楹間,置大杯於其上,主人降集,立於桌東西向,上客亦降席立於卓西東向(今世俗以東為上,宜隨俗,主人立西、客立東),主人取杯親洗,置杯桌子上,親執酒斟之,以器授,執事者遂執杯以獻上客,上客受之復置桌子上,向主人對拜,興,客取酒麵外跪祭少許於地,興,飲之,以杯授讚者,又與主人對拜(若非大禮以揖代拜),客亦置杯桌子上,親執酒斟之,以器授,執事者遂執,杯以酢主人,主人受之亦置桌子上,向賓對拜,興,主人取酒麵外跪祭少許於地,興,飲之,又與賓對拜,主人乃獻眾賓如前儀,但揖,不拜不祭,若昏會姻家為上客,雖少亦拜;曰凡有遠出遠歸者,期迎送之少者、幼者不過五里,敵者不過三里,各期會於一處,拜揖如禮,有飲食則就飲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歸,至其家省之。四曰慶吊贈遺,凡四條,曰凡同約有吉事如冠子、生子、領薦、昏姻之類則賀之,有凶事如喪葬、水火、盜賊之類則吊之;曰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用幣帛、酒食、果實之屬,或其家力有不足則為之借助器用及為營幹,凡吊禮,聞其初喪未易服則便服往哭吊之,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服,具酒果、食物往奠之,及葬則相率致賻,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曰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曰凡聞所知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人致奠。(以上鄉里相交之禮)

《周禮》:大司徒以本俗六安萬民,一曰蒐宮室,二曰族墳墓,三曰聯兄弟,四曰聯師儒,五曰聯朋友,六曰同衣服。

吳澂曰:「本俗猶言舊俗也。蒐宮室者,野廬邑室各得其所,使之安居而不忍棄。族墳墓者,祖先考妣相聚以葬,使之依慕而不忍舍此民德之本也。由是而聯兄弟,則受田同井,手足相助,其情意有所不能忘。由是而聯師儒,則黨庠遂序同其模範,其道藝有所不可間。由是而聯朋友,則同門合誌,交相琢磨,其信義有所不可去。又同其衣服,以一其習而使其德之歸一焉。」

張紞曰:「《周禮》本俗之道,族墳墓、聯兄弟無所不用其極,然經言『百世而沒其共爨』之文,聖人非不欲之,蓋亦難為之制爾。假令以一生二為法,自二而下倍而斁之,究於十世為子孫者千二十有四人,繼禰之宗將居其半,唯大宗當祭於廟,餘皆室祭,室祭無所,君子之所隱也。且子事父母問安視膳,各欲盡其私情,若千人聚居,一有不愜,勢必有向隅而泣者,於斯二者處之特難,蓋無私恩則不足以親親,無公義則不足以尊祖,私勝則義為恩揜,公勝則恩為義屈,節其親疏、量其恩義,執兩端而用其中,上不忘一本之澤,下不失群從之懿,自非權度精切,何以與此?竊嘗因父子異宮之說而思之,大略仿古者諸侯廟製,五世一宅,宅各有祠而總為牆宇以郭其外,庶幾事親奉祭各得其所。」

臣按:《周禮》以本俗六安萬民,注謂本俗為舊俗。竊以謂本者人生本然之道也,本然之道淳,古所行者今則變而澆漓矣,於是申而明之,復而還之,使萬民各循其本,仍其舊以遂其安焉。雖然,萬民之積起於一民,萬家之所以同者由乎一家之積也,是以古昔先王經理天下以安萬民必自本俗始,正本俗必自民家始,是故因民之族。一民之俗,居必同室也而規制不得以自異,葬必同壤也而兆域不得以自別,聯兄弟使之敘輩行以相稱謂,聯師儒使之合席硯以相肄習,所交遊者必同一其道而不得以友非類,所衣被者必同一其制而不得以為異服,如此,則家不殊俗矣。由一家而合之一方,由一方而合之四方,莫不皆然則天下之平其基在此矣,淳古之本俗豈不於是而復哉?夫以先王之世,於凡民之宮室、墳墓、兄弟、師儒、朋友、衣服皆為之處置,乃獨於其日用之飲食略焉,張紞謂聖人非不欲之,難為之制爾。嗚呼,信乎其難也。何則?古者一夫受田百畝,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為率,孟子告齊梁之君所謂八口、數口之家是也,民年六十以所受田傳其長子,其次子是為餘夫,年十六別受田二十五畝,俟其壯有室然後更受百畝之田,百畝之外又受田廬之地五畝,二畝半在田、二畝半在邑。由是觀之,三代以前蓋無累世同居共爨之制可知已,然則漢、唐以來往往於累世同居者旌其門復其役,夫豈無其故而然歟?蓋以世道日降,民俗日偷,乃有一家焉獨於道隱民散之餘而為合宗立族之舉,則夫操長民之柄者將以致其潛銷密移之化,安得不為之率德勵行,使民知所勸而強於為善哉?然此特人君之微權耳,非生民久處之常道也。蓋天下之土地有限,人民之生息無窮,考史自唐以來民之同居者久不過十世,逾十世而不散者蓋無幾焉,是雖勢之不得不然,而亦理之窮而變也。張紞論欲仿古諸侯廟製,五世一宅各有祠而總為牆宇以郭其外,庶幾事親、奉祭各得其所,臣竊以為一姓之家、一族之產,十世之後非並諸其鄰,安得地以容之哉,然則為之計也奈何?曰其已然者朝廷當為之維持,輔其所不及,助其所不足,蠲其所不能,子孫之茂異者擢用之,其不率教者懲治之,如此,則其家範久行而族居不散矣。若夫人家之所以自為計者,盍思曰合族以居、共爨而食,豈非美事哉?然吾之恒產有數而子姓之生息無已,一日不再食則饑,一歲不製衣則寒,一人不得所則戚,創立之初三四世間固若易為矣,至於六七世之後,食指日多,費用日廣,何所居以安其身,何所出以給其用,可不豫為之慮、詳為之計哉?且三代聖王經世之典所以詒厥孫謀者,數世之後尚不能無變更,況人家乎?蓋人人須有所居止,日日須有所食用,勢至不能容,力至不能給,必思所以變通之道。宜一準《周官》本俗而不失其意,是故居固欲蒐宮室,若地不能容,不得已而別遷,必合眾力為之營構而不失舊蒐之規;葬固欲族墳墓,若地有所礙,不得已而別厝,必隨支派為之布列而不失族葬之舊;兄弟之聯,稱呼必合其輩行,命名則同其偏旁;師友之聯,肄業則一其道德,交遊必同其臭味,以至衣服必為寬博之制,不尚詭異之飾,使人望而知其為一家之群從子姓也。家必同一俗,人各習一業,少者為之生計,壯者為之身計,衰者為之老計,老者為之死計,無子者為之後計,而又時修譜牒,詳明世係,祭有祭田,墓有墓田,供力役有田,延師教有田,不惟有合族之公田而又有各室之私田,而私田之中又各有公田焉,大宗則行時祭,小宗則行節祠,使之既共協力以事其大宗而奉其祖廟,又各竭力以事其私親而祭其祖禰,親未盡不得別居異財,服雖盡不許析戶別籍,私家既為之則範而率族屬以必遵其祖訓,官府又為之禁令而限民人以各守其家法。如此,雖不必同居共爨而本然之道常存,淳古之俗可復矣。臣輯為「家鄉之禮」,凡人家所當行者既已類敘如前,而又引《周官》本俗安民之法以總結之者,期天下之人家行古禮、鄉復本俗,必如《周禮》大司徒以致萬民之安者,以立治平之基。(以上累世同居之禮)

以上家鄉之禮。

臣按:孟子曰:「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夫天下之所以平者,雖由人君修身以齊其家,舉而措之於國、天下,然天子有天子之家,諸侯有諸侯之家,卿大夫有卿大夫之家,士、庶人有士、庶人之家,家必齊而後國可治,國必治而後天下可平。天子親其親、長其長固足以示則於人人而致天下之平矣,然天子一家耳,諸侯之家以百計,卿大夫之家以千計,士之家以萬計,庶人之家以億兆計,人人皆有親、皆有長而必欲一一親之、長之無一家之不然,方是天下之平,苟億兆之中而有一人之或悖焉則亦非所以為平矣。嗚呼,自非居人上者化之有道、處之有方,又曷以致其然哉?《大學》釋治國平天下曰:「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又曰:「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此化之之道爾,苟有化之之道而無有所以處之之方,天下之大教之容有所不及,萬民之眾化之容有所不周,此為治者所以不可無處之之方也。化之之道,孔子所謂「道之以德」也;處之之方,孔子所謂「齊之以禮」也。人君為治既正身修德以示其化之之則,又必本其彝倫之理、因其性情之宜,制為節文,立為儀則,必使無一人無一家不率吾之教、不遵吾之禮,而又有政以輔其所不及、有刑以限其所必從,是則孔子所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也。夫然則天下之大、萬里之遠、億兆之眾,無一人而不親其親、長其長,合億兆之家皆如一家人父子兄弟,然倫理以明,風俗以美,乖爭陵犯之不作而均齊方正如一矣。噫,天下之平至於如此,豈非比屋可封之俗、雍熙太和之世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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