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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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典獄之官

《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

鄭玄曰:「猾,亂也。群行攻劫曰寇,殺人曰賊,在外曰奸,在內曰宄。士,理官也。」

臣按:此萬世命官掌刑之始。蓋帝世兵刑合而為一,所謂「蠻夷猾夏」,三代以後則屬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賊奸宄而已,而後世群行攻劫之寇則亦以屬兵焉。

《周官》:司寇掌邦禁,詰奸慝,刑暴亂。

呂祖謙曰:「奸慝隱而難知,故謂之詰。推鞫窮詰而求其情也;暴亂顯而易見,直刑之而已。」

蔡沈曰:「秋官卿主寇賊法禁,詰奸慝,刑強暴作亂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禁於未然也。」

臣按:司寇,六卿之一,在虞廷謂之士師,在周謂之司寇,在漢謂之廷尉,唐宋以來刑部尚書侍郎是也。

《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國名)公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蔡沈曰:「此周公因言慎罰而以蘇公敬獄之事告之太史,使其並書以為後世司獄之式也。《左傳》蘇忿生以溫為司寇,周公告太史,以蘇忿生為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獄,培植基本以長我王國,令於此取法而有謹焉,則能以輕重條列用其中罰而無過差之患矣。」

陳櫟曰:「蘇公所以為司寇在乎敬,後人之法蘇公在乎慎,能慎則能敬矣,固為後之司獄者慮,尤為後之君用人以司獄者慮,能如蘇公者則用,否則斥。」

臣按:蘇公一獄官也,敬其所由之獄,謂其能使天下無冤獄可矣,而周公乃謂之能長我王國,且使太史書之以為後世司獄之法,然則治天下豈無他道而必以刑獄培植國家之基本乎?孟子曰:「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仁之效及於天下非百年而不洽,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則有一日之害、一年行之則有一年之害,蓋不終朝而已遍於寰區矣。所以為此者,固出於其君之心,而所以廣君之虐於天下者則其臣為之也,觀諸秦隋以來可見已。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然皆假刑以行之,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周公告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而末舉蘇公敬獄為言,且欲以為式於天下後世,然不謂之治獄而謂之敬獄,而又欲後人取法而有慎焉。所謂敬、所謂慎,敬則存於心者不敢忽,慎則見於事者不敢肆,雖則以告太史而實以之而告於王也,使為獄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獄,而用獄官者又能擇敬慎之人而用之,則凡所以治獄者無非仁而不仁之事則有所不行矣,所行無非仁是能重民命矣,能重民命則足以延國命矣,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

《君陳》:王曰:「殷民在辟,予曰辟,爾惟勿辟;予曰宥,爾惟勿宥,惟厥中。」

蔡沈曰:「言殷民之在刑辟者,不可徇君以為生殺,惟當審其輕重之中也。」

陳經曰:「君之喜怒無常情,法之輕重有常理,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君言苟是,從君可也,非從君,乃從理也;君言苟未是,則從理可也,從理乃所以從君也。」

臣按:成王以是告君陳,即周公告成王以文王罔兼庶獄及不誤於庶獄之意也。後世人主惟恐其臣之不徇己,有不徇己者或怒或斥,其視成王之告君陳惟恐其臣之或徇乎己,其人之賢不肖何如也?是固其得於家庭之傳、輔弼之訓,然其天質之美亦於是乎見之,後世人主所當取法者也。

《呂刑》:王曰:「典獄非訖(盡也)於威(權勢也),惟訖於富(賄賂也)。敬忌,罔有擇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蔡沈曰:「當時典獄之官非惟得盡法於權勢之家,亦惟得盡法於賄賂之人,言不為威屈、不為利誘也。敬忌之至,無有擇言在身,大公至正,純乎天德,無毫髮不可舉以示人者。天德在我,則大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在下者對天之辭,蓋推典獄用刑之極功而至於與天為一者如此。」

呂祖謙曰:「典獄不得行其公者,非為威脅則為利誘,欲威不能屈、富不得淫,惟在敬忌,無擇言在身而已。」又曰:「典獄之官,民之死生係焉,須是無一毫私意,所言無非公理,方可分付以民之死生。天德所謂至公無私之德,到自作元命地位,命是命令,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可復加之命方可。後世多以典獄為法家,賤士民之死生寄於不學無知之人,和氣不召,乖氣常有,所以不能措天下之治。蓋掌刑之官代天行罰,天討有罪,天所以整齊天下之民,元不是自家事,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敬五刑是專敬天理,三德是或當用正直、或當用剛克、或當用柔克各得其當。若不敬天命,為害所逼、為利所誘,用刑必差,須是置禍福於度外,專敬天命,刑無不得其當,則民有所措手足,此所以培養根本,故三代得天下以仁。」

臣按:刑獄之事實關於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權勢不能移,財利不能動,如此,用刑者無愧於心,受刑者允當其罪,吾之心合天之心矣。然非在我者一於敬而不敢忽、一於忌而不敢肆,行之於身皆可言之於口、無一事而不可對人言者不能也,允若茲,則吾之所存者合乎天心,而吾之所得者純乎天德矣。彼其生死壽夭之命乃天所以製斯人者,今我德與天一,則製生人之命在我矣。夫天高高而在上,所以製人之命者也,典獄者雖在於下而其所典之職亦以製人之命焉,豈非配享在下乎?典獄之職所係之重如此,膺天命而製生靈之命者可不擇其人以用之乎?要之,獄所以不公者,外為權勢之囑托、內為財利之賄賂故也。然典獄之官所以不訖於威富者,其根本則又在於上之人焉。上之人誠嚴申明祖宗之法,使有罪者不以賄免戒,飭左右之人使掌法者得以執奏,而所用以居是官者,又必得夫存心敬畏秉性剛直之人用之,則法不至於私濫、人不死於非命,人心允合於天心,逆氣不傷於和氣乎。籲,臣之所為乃承君之所命,臣之所以作民之命由君作臣之命也,臣德克享於天則君德可知也。或曰典獄用刑,人臣事也,蔡氏謂推其極至於與天為一,何哉?天者公而已矣,天以至公之道付之君,君以天討之公付之臣,臣能奉公與天無間,是即君之所以無間於天也。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獄,非爾唯作天牧?今爾何監?非時伯夷播刑之迪?其今爾何懲?惟時苗民匪察於獄之麗(附也),罔擇吉人,觀於五刑之中,惟時庶威奪貨。」

蔡沈曰:「司政、典獄,諸侯也,為諸侯主刑獄,而言非爾諸侯為天牧養斯民乎?為天牧民則今爾何所監懲?所當監者非伯夷乎?所當懲者非有苗乎?伯夷布刑以啟迪斯民,舍皋陶而言伯夷者,探本之論也。苗民不察於獄辭之所麗,又不擇吉人,俾觀於五刑之中,惟是貴者以威亂政、富者以貨奪法。」

臣按:刑者天所以討有罪,討有罪所以安無罪之民也。司政、典獄並言者,以諸侯受天子之命以為一方之主,既司夫民政復典夫刑獄也。政所以安民生,獄所以治民罪,皆奉天子之命以牧養其民,然天子之命即天命也,天子之民即天民也,安民生固所以全其天命,治民罪亦所以全其天命也。有罪者治之則不敢復為惡,而無罪之民皆得遂其生而全其天矣。

王曰:「嗚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皆聽朕言,庶有格(至也)命。今爾罔不由慰日勤,爾罔或戒不勤。」

蔡沈曰:「此告同姓諸侯也。參錯訊鞫,極天下之勞者,莫若獄,苟有毫髮怠心則民有不得其死者矣。罔不由慰日勤者,爾所用以自慰者無不以日勤,故職舉而刑當也。爾罔或戒不勤者,刑罰之用,一成而不可變者也,苟頃刻之不勤則刑罰失中,雖深戒之而已施者亦無及矣。戒固善心也,而用刑豈可以或戒也哉?」

臣按:三代之世,封建之法行,故穆王所戒者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皆其同姓諸侯也。蓋天下有天下之刑,一國有一國之刑,天下之刑則天下之有罪者係累於其獄,一國之刑則一國之有罪者禁錮於其獄,人非一人也,五木具其身,百憂嬰其心,度一日有如三秋者矣,而為邦國之君典刑獄之政,置其身於安逸之地,忘其人在困阨之中,則有不得其死者矣,吾何惜夫頃刻之勞而不盡吾心焉,而使斯人無罪而就死地哉?一息或怠而致數人之死命,後雖悔之亦無及矣,吾心何由而安哉?此所以用之慰者必以日勤,然後職舉而刑當也。

非佞折獄,惟良折獄。

蔡沈曰:「佞,口才也。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惟溫良長者、視民如傷者能折獄,而無不在中也。」

林之奇曰:「佞人御人以口給,如周亞夫詣廷尉責問曰:『君侯欲反,何也?』答曰:『臣所買器乃葬器也,何謂反乎?』吏曰:『君縱不反地上,即反地下矣。』所謂佞折獄也。」

臣按:折獄之官,人命所係,是以自古典獄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長者以任之,蓋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和顏悅色以詢之猶恐畏威懼刑而不敢盡其情,況禦之以口給乎?

王曰:「嗚呼,敬之哉。官(典獄之官)(諸侯)(同族)(異姓),朕言多懼。朕敬於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

蔡沈曰:「此總告之也。朕之於刑言且多懼,況用之乎?朕敬於刑者,畏之至也。有德惟刑,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汝實任責,作配在下可也。」

臣按:先儒謂官伯,官之長。前曰「自作元命,配享在下」,今曰「今天相民,作配在下」,則獄官乃配天者也。人君知獄官可以配天則於命是官也必不敢輕,人臣知獄官可以配天則於居是官也必能自重。穆王於前既曰「念之哉」,念之雲者即帝舜恤之之意也;又曰「敬之哉」,敬之雲者即帝舜欽之之意也。穆王之作此書雖曰耄荒,然帝王心法之傳千載猶可想見,此《呂刑》之書所以見取於孔子也歟。

《周禮》: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鄉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鄭玄曰:「鄉士主六鄉之獄。」賈公彥曰:「刑官,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

臣按:大司寇一人,即今刑部尚書;小司寇二人,即今左右侍郎。鄉士以下,鄭注謂主六鄉之獄,即今十三司分掌各道刑獄是也,自唐以來分為六部而刑部分四屬,曰憲部、曰比部、曰司門部、曰都官部。國初因之,至洪武二十三年始改為十三部,後又加以貴州、交焄為十四,其後棄交焄惟存十三部焉,蓋有合於《周官》刑官之屬鄉士掌六鄉之獄之制,可見前聖、後聖之心,其揆一也。

小司寇之職,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鄭玄曰:「登中,上其所斷獄訟之數。」賈公彥曰:「群士謂鄉士、遂士以下。」

臣按:登中於天府,說者謂獄訟之中言事實之書也,必登於天府者,以刑所以致天討,故登於天府而藏之,且示重其書而有謹於用之意。臣竊以為,所謂中者,意者取其所計弊獄訟之得其中者上於天府,使藏之以為法比,後有罪犯有合於是者則援引以為質也,如此,庶於文法為順。

鄉士掌國中(遂士掌四郊,縣士掌野),各掌其鄉之民數(遂士掌其遂之民數,縣士掌其縣之民數)而糾戒之(遂士、縣士亦各糾其戒令),聽其獄訟,察其辭,辯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於朝(遂士、縣士皆同,惟旬,遂士二旬、縣士三旬)。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附也)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陳屍)之三日(遂士則協日就郊而刑殺,縣士則協刑殺,各就其縣,餘並同)。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遂士則王命三公會其期,縣士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吳澂曰:「掌國中謂國中至百里郊也,凡六鄉之獄皆在國中。要之者,謂為其罪法之要辭。受中,謂受獄訟之成也。協日刑殺,謂可刑殺之日也。肆之,謂陳屍。期,謂王欲赦之人則鄉士職聽於朝,司寇聽之之日則王以時親往議之也。」

臣按:刑官而以士名,則自虞廷已然,其在朝者謂之士師,布列於外者,在六鄉謂之鄉士、在六遂謂之遂士、在各縣謂之縣士,各掌其民之數,其所以糾戒令、聽獄訟、察虛實、辯曲直、異死刑而為其要辭以職事而聽於朝,而司寇聽之,三士皆同也,而其日數則不同焉,鄉士則旬日也、遂士則二旬也、縣士則三旬也。及夫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與司刑之官皆在焉,各以其所犯罪附之於法,合眾所麗之法而參議之,士師乃受其成獄,協之於可殺之日,始加以刑殺,而陳其屍者三日,三士皆同也,惟所肆之處則不同焉,鄉則市朝也、遂則於其遂也、縣則於其縣也。若其人之罪有可矜而可疑,王欲免之,六鄉則王自會於司寇而自為之期,六遂則王命三公會其期,各縣則王命六鄉會其期。三士之地不同而皆掌民數,其糾戒令、聽獄訟則同也,而皆謂之士焉。夫謂之士者理官也,士居四民之先而列五爵之一,列官分職不皆謂之士而理官獨謂之士者,蓋以此官民命所係、天討所寓,國家所以得失民心皆在於此,故非明義理、備道德、通經學者不可以居之,自虞廷以皋陶為士,而周人自秋官卿以下內外掌刑之官皆以士名,蓋以示後世,使知刑官之重而不可雜以他流也。本朝定制,風憲官不以吏員為之,深得虞、周之意。

漢文帝時,張釋之為廷尉,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捕屬廷尉。釋之奏犯蹕當罰金,上怒,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之也。今法如是重之,是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惟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其後人有盜高廟坐前玉環,得下廷尉治,釋之奏當棄市,上大怒曰:「人無道乃盜先帝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謂依律而斷也),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殽土,陛下且何以加其罪乎?」帝乃白太后,許之。

楊氏曰:「釋之論犯蹕,其意善矣。然曰方其時上使人誅之則已,是則開人主妄殺人之端也。既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則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論之,安得越法而擅誅乎?」

臣按:張釋之為廷尉,文帝欲當犯蹕者以罪而釋之罰金,文帝欲當盜高廟玉環者以族,釋之當以棄市,可謂能守職執法而以道事君者矣,其視張湯視上意所欲罪釋而為之出入者,不啻鸞鳳之與鷹鸇矣。雖然,釋之敢言固難,而文帝之能從尤難,後世為法官者固當以釋之為法,而文帝之從諫如流,而不飾非拒諫,以私怒刑人,尤人主之盛德也,萬世人主所當師焉。

宣帝本始四年,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起也)(當重而輕,使有罪者起邪心),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於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

臣按:漢既有廷尉而又立廷平,後世以大理寺平允法司刑獄,其原蓋出於此。本朝設大理寺卿一人、少卿寺丞各二人,又分其屬為左右二寺,設正副評事,凡刑部、都察院所問罪獄必俟平允然後法司定罪,若罪名不當,駁回再問。

魏明帝時,衛覬奏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博士轉相教授。」事遂施行。

胡寅曰:「懷天下者當以仁,理天下者當以義,律令者聊以記刑名之數耳,豈所恃以為治也?惟明於經訓者乃能用法,徒貴習法之熟而無保國化民之本,是李斯所以亡秦者也。夫業儒之侮經者尚多有之,況習法而不知仁義之道,其侮法將十人而二五,苟如是,曷若付百官有司於胥吏哉?自後世觀魏之所以存,豈係於有律博士,而其所以亡者,豈係於律令之煩省乎?衛覬之言,非經邦之令猷也。」

臣按:衛覬欲立律博士,是欲以國家弼教輔治之大典付之不通經之吏胥也,胡氏非之誠是矣。夫吏胥之不通經,固不可以掌律令,然於律之名例條貫猶其所習也,而後世乃至以獄事付之武夫嬖幸,則並法比之不知焉,則是設為刑獄以立威製人,非以弼教輔治也,固非聖人制刑之意,亦豈天討有罪之公哉?

唐太宗初即位,盛開選舉,或有詐為資蔭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詐偽事泄,大理少卿戴胄斷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斷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賣獄乎?」胄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國之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欲殺之,既而不可而置之於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順忿違信,臣竊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憂也。」

臣按:胄謂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其失正與張釋之同,其所謂「法者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而言者一時喜怒之所發,陛下發一朝之忿而欲殺之,既而不可而置之於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則名言也。太宗不徒不怒之,而且獎之,真好治納諫之主也,後主宜法焉。臣嘗因是而論之,國家之法固不可以不守,而人君之言亦不可以失信,言一失信後雖有言人莫之信矣,然而欲存人君之信而於祖宗之法則有妨焉,如之何則可?曰為人上者當熟思審處而後發於言,前有所違,後難於繼,斷然不出諸口也,為人臣者則當遏絕之於發言之初,不待其形見於事為之著,如此,則是能致其君於無過之地矣。

貞觀初,詔殿中侍御史崔仁師覆按青州謀反獄,仁師止坐其魁首十餘人,餘皆釋之。大理少卿孫伏伽謂仁師曰:「足下平反者眾,人情誰不貪生,恐見徒侶得免,未肯甘心。」仁師曰:「凡治獄當以仁恕為本,豈可自規免罪而不為伸邪?萬一暗短誤有所中,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願也。」

臣按:崔仁師謂「治獄以仁恕為本,豈可自規免罪而不為伸」,後世治獄者往往自規免己之罪,不復顧人之死生,皆仁師之罪人也。

太宗時,大理少卿胡演進每月囚帳,上覽焉,問曰:「其間罪亦有情可矜容者,皆以律斷?」對曰:「原情定罪,非臣下所敢。」上謂侍臣曰:「古人云鬻棺者欲歲之疫,匪欲害人,利欲售棺故爾。今法司覆理一獄,必求深劾,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選良善平恕、斷獄允當者賞之,即奸偽自息。」上善之。

臣按:欲得獄平允,王珪欲選良善平恕、斷獄允當者賞之,臣竊以為斷獄之吏固欲選良善平恕者,然其本則在人君焉。人君苟存好生之心,欽哉欽哉,惟刑之恤,雖不賞之,彼亦不敢深刻矣。

太宗嘗與侍臣論獄,魏徵曰:「煬帝時嘗有盜發,稍涉疑似悉令斬之,凡二十餘人,大理丞張元濟怪其多,試尋其狀,內五人嘗為盜,餘皆平民,竟不敢執奏,盡殺之。」太宗曰:「此豈惟煬帝無道,其臣亦不盡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戒之。」

臣按:太宗無事時與群臣論獄,魏徵論及隋煬之無道殺人,而太宗責臣之不忠,且曰:「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噫,隋之君臣如此所以亡,唐之君臣如此所以興,後世人主不可不知也。

武後時,萬年主簿徐堅上疏以為:「《書》有五聽之道,令著三覆之奏,比有敕,推按反者得實即行斬決,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萬一懷枉,吞聲赤族,豈不痛哉?此不足肅奸逆而明典刑,適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臣望絕此處分,依法覆奏。又法官之任,宜加簡擇,有用法寬平為百姓所稱者願親而任之,有處事深酷不允人望者願疏而退之。」

臣按:徐堅謂推按反者即行斬決,不足肅奸逆而明典刑,而適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非獨於反獄一事為然,凡人君用人糾察人過咎,委任之專而信任之不疑,皆有此弊。

武後時,刺史李行裒為酷吏所陷,秋官郎中徐有功固爭不能得,侍郎周興奏有功故出反囚,當斬。太后雖不許,亦免其官。然太后雅重有功,久之復起為侍御史,有功伏地流涕,固辭曰:「臣聞鹿走山林而命縣庖廚,勢使之然也。陛下以臣為法官,臣不敢枉陛下法,必死是官矣。」太后固授之,遠近聞者相賀。

臣按:有功當酷吏告密羅織之秋,獨能以平恕為心,,可謂特立不倚者矣。武後雖女主,然亦知雅重其人,當死而生之,既廢而起之,固辭而受之,可見天理之在人心者未嘗泯,特人臣立志不堅,見理不明,過於徇人而切於為己耳。後世人主一廢其人即不復用、不復問往事之如何,顧反出一女主下哉。

武後時,法官競為深酷,惟司刑丞徐有功、杜景儉獨存平恕,被告者皆曰:「遇來、侯必死,遇徐、杜必生。」

臣按:當武後酷吏淫虐之時,而徐有功、杜景儉獨存仁恕,是知人心之天理,雖以暴虐之君,無不有之,但掌刑之臣不能執正守法耳。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

臣按:州郡設官理刑亦猶周官鄉士、縣士之比,然謂之士者,以刑獄人命所係,不可專委之吏胥。士讀書知義理,不徒能守法,而又能於法外推情察理,而不忍致人無罪而就死地,名重於利,吏胥雖曰深於法比,然後能知法也,而不知有法外意,苟獄文具而罪責不及已足矣,而人之冤否不恤也。宋太宗始用士人為司理判官,其有合成周之制歟。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公遣鞫獄吏。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並以京朝官充,若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獄,辭日上必臨遣諭旨曰「無滋蔓,無留滯」,或賜以裝錢,還必召見,問以所推事狀,著為定令。

臣按:宋於法司常員之外,專置官以閱天下所上案牘,及推勘大獄,臨遣必諭旨優賜,竣事又召見請問,人君留心獄事如此,奉命以推治者其有不盡心者乎?

二年,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命常參官主之,凡官內州府十日一具囚帳供報,有疑獄未決者即馳傳往視之,州郡敢積稽留大獄久而不解及以偏辭按讞情不得實並官吏用情者,悉以聞。

臣按:後世於藩方設官司刑本此。在宋為提點刑獄司,在元為肅政廉訪司,本朝於藩方各置提刑按察司,凡十有三處。

是年始製審刑院於禁中,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具上奏先由審刑院印訖以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如命論決。

臣按:宋制即有刑部、大理寺,而又立審刑院於禁中,事雖詳審,然不無重復。本朝有獄事先由刑部、都察院鞫問,然後送大理寺,有不允者駁回再問,既允然後問,聞奏取旨,事體歸一,可為萬世彝典。

真宗景德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引對於長春殿遣之。

臣按:宋太宗始置諸路提點刑獄,既而罷之,至是復置。本朝置提刑按察司,其職雖糾察一道官吏,不專於刑,然以提刑入銜則固重在此也。

神宗熙寧七年,置律學設,教授公試習律令生員義三道,先是置刑法科其考試,關防如諸科法。

司馬光曰:「律令格式皆當官者所須,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為士者豫習之?夫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知道,又自與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致之事,為士已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才、厚風俗也。」

臣按:自隋人作律以八字為義例,遂致文深而義晦,甚失古人使人易曉難犯之意。今後律文宜詳備其事、淺易其文,凡其罪名輕重、決杖多寡,皆須明白詳載,不厭簡帙之繁,不惜文辭之復,使檢閱之間粲然於目、灼然在心,不必深於文墨者然後曉之,凡有目者粗知文義無不曉然也。如此,何用說官教訓立法,考試設科取用為哉?惟用士人之通經術、知道誼者為之,遇有刑獄按律處罪,律所不載及有可疑者引經斷獄,取裁於上可也。

以上簡典獄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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