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重修凡例
一、會典重修、遵奉敕諭、將弘治嘉靖兩朝舊本、校訂補輯。及嘉靖己酉以後、六部等衙門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審訂折衷。但年歲久遠。條件繁多。體例宜有變通。事目不無增損。務期考究詳確、不失敕旨折衷之意。其冊籍散亡、無可考據者或闕疑、或從舊、不敢臆說。
一、會典舊列諸司職掌於前、歷年事例於後。然職掌定於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無先後失序。今皆類事編年。凡職掌舊文、俱稱洪武二十六年定。其弘治舊本所載、有凡字而無年分者、則稱弘治間定。
一、頒降群書、俱准職掌例。如大明令、則稱洪武元年令。大誥、則稱洪武十二年誥。及大明集禮、洪武禮制等書、皆稱年分、不用書名。
一、文武衙門官職、節年有因事添設者、【如薊遼總督四川總兵之類】有事已改罷者、【如浙直總督屯鹽都御史之類】有原設已革而又復者、【 如順天鄖陽都御史之類】皆備書之。而注其下曰、某年設。某年罷。某年復。有兼銜兩屬者、則互載之。【如督撫既載兵部仍載都察院之類】有職事改併、而衙門裁革者、則兩存之。【如稅課司河泊所前書兜設衙門後書裁革衙門之類】若官職俱廢者、止於小序中及之、而不載其目。【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其年久革絕者、則削之。【如南京刑部載有公主郡主府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則例、首載洪武間數、以紀其始。次載弘治間數、以紀其中。次載萬曆六年會計之數、以別登耗。其嘉靖所載、添減無幾、則省之、以免繁複。若各邊餉、年例浩繁、多係嘉靖己酉以後增加之數、今備書之一、戶部、刑部、舊照諸司職掌、戶部分民度。金倉、刑部分憲比司門都官、各四科。但二部已定為十三清吏司、宜以見行為準。今各載十三司職掌於前、敘列事例於後、不分四科。其所轄衙門、有帶管而無本管者、皆補書之。
一、禮儀以國初典制為定、後有損益者、節書之。或止分注其下。【如大喪禮之類】其儀注同少異多者、則別書之曰某年更定。或曰某年以後續定。 【 如正旦冬至朝賀儀視學儀之類】 若郊祀等禮、嘉靖中雖已更定、仍載於舊儀之次。【如合祀分祀之類】有創舉者、以新儀立目。【如大褅大享之類】 後已釐正者、仍載其儀、而注其下曰今罷。或曰後罷。
一、宗藩卹典各條例、屢經酌議題准。或仍舊、或從新、多不能悉載。今以近年題議者為主。其仍舊者、則注曰某年例、不復詳載原文。
一、兵部鎮戍、舊本紀載甚略、而別有文臣總督之目。然巡撫兵備官、皆有兵戎之寄。而九邊各鎮要害、節年經理、事例甚繁、皆宜備錄。今以督撫兵備、列於將領之次。各鎮則有分例、有通例、凡邊海防禦事宜可考據者、皆書之。若各省直地方有未詳者、姑闕以俟後。其九邊仍括為圖、列於圖本之下、以備參考。其文臣總督舊目、則刪之。
一、三大營、係嘉靖二十九年更定。大閱、係隆慶三年創行。規制儀節、皆備書。
一、大明律、乃頒降全書。而律所未備者、累朝以來、復有問刑條例。舊以律文分載四科、而條例俱載問擬刑名之下、割裂參差。今以律例總載於前。例用近年議定題奉欽依者。次則總括所犯罪名、又次則事例、以類列焉。
一、內府營造、不載宮殿門樓、似為闕漏。今補書之。河渠以運道為重。故凡泉湖閘壩、夫役錢糧、備載運道之下。而水利則別書之。其工部四司料價、及內府題辦、雖係見行、多非舊制者、則總附於末。
一、會典事例、舊惟編年。條件繁多、不便觀覽。今從事分類、從類分年、而以凡字冠於事類之首。各年俱以圈隔之。其本年事例開款、各有凡字一字者、以小圈隔之。若序中文義聯屬者不用。其近年見行事例、無可考證者。或云近例。或云又例。或以凡字別書之。
一、會典款目事件、有遺漏當補者、【如常朝無御門儀之類】有重複當併者、【如糧儲稅糧草料芻草之類】有次第未當者、【如官制列選官後之類】有增目未盡者、【如馬政軍政之類】有合提綱而列為目者、【如推陞列選官下之類】有應立目而止附載者、【如官捨比試之類】有應合而分者、【如朝覲考察水馬驛之類】有應兩載而未備者、【如殿試附科舉之後而策士另載之類】今皆增補釐正。其有字義未妥者、皆更之【如吏部貢舉改為訪舉諸司職掌改為責任條例之類】。
一、 重修會典、稿成於萬曆乙酉。以後復有建設者、俱不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