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重修凡例
一、会典重修、遵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及嘉靖己酉以后、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但年岁久远。条件繁多。体例宜有变通。事目不无增损。务期考究详确、不失敕旨折衷之意。其册籍散亡、无可考据者或阙疑、或从旧、不敢臆说。
一、会典旧列诸司职掌于前、历年事例于后。然职掌定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无先后失序。今皆类事编年。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其弘治旧本所载、有凡字而无年分者、则称弘治间定。
一、颁降群书、俱准职掌例。如大明令、则称洪武元年令。大诰、则称洪武十二年诰。及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等书、皆称年分、不用书名。
一、文武衙门官职、节年有因事添设者、【如蓟辽总督四川总兵之类】有事已改罢者、【如浙直总督屯盐都御史之类】有原设已革而又复者、【 如顺天郧阳都御史之类】皆备书之。而注其下曰、某年设。某年罢。某年复。有兼衔两属者、则互载之。【如督抚既载兵部仍载都察院之类】有职事改并、而衙门裁革者、则两存之。【如税课司河泊所前书兜设衙门后书裁革衙门之类】若官职俱废者、止于小序中及之、而不载其目。【如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之类】其年久革绝者、则削之。【如南京刑部载有公主郡主府之类】
一、户口赋税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纪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纪其中。次载万历六年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其嘉靖所载、添减无几、则省之、以免繁复。若各边饷、年例浩繁、多系嘉靖己酉以后增加之数、今备书之一、户部、刑部、旧照诸司职掌、户部分民度。金仓、刑部分宪比司门都官、各四科。但二部已定为十三清吏司、宜以见行为准。今各载十三司职掌于前、叙列事例于后、不分四科。其所辖衙门、有带管而无本管者、皆补书之。
一、礼仪以国初典制为定、后有损益者、节书之。或止分注其下。【如大丧礼之类】其仪注同少异多者、则别书之曰某年更定。或曰某年以后续定。 【 如正旦冬至朝贺仪视学仪之类】 若郊祀等礼、嘉靖中虽已更定、仍载于旧仪之次。【如合祀分祀之类】有创举者、以新仪立目。【如大褅大享之类】 后已厘正者、仍载其仪、而注其下曰今罢。或曰后罢。
一、宗藩恤典各条例、屡经酌议题准。或仍旧、或从新、多不能悉载。今以近年题议者为主。其仍旧者、则注曰某年例、不复详载原文。
一、兵部镇戍、旧本纪载甚略、而别有文臣总督之目。然巡抚兵备官、皆有兵戎之寄。而九边各镇要害、节年经理、事例甚繁、皆宜备录。今以督抚兵备、列于将领之次。各镇则有分例、有通例、凡边海防御事宜可考据者、皆书之。若各省直地方有未详者、姑阙以俟后。其九边仍括为图、列于图本之下、以备参考。其文臣总督旧目、则删之。
一、三大营、系嘉靖二十九年更定。大阅、系隆庆三年创行。规制仪节、皆备书。
一、大明律、乃颁降全书。而律所未备者、累朝以来、复有问刑条例。旧以律文分载四科、而条例俱载问拟刑名之下、割裂参差。今以律例总载于前。例用近年议定题奉钦依者。次则总括所犯罪名、又次则事例、以类列焉。
一、内府营造、不载宫殿门楼、似为阙漏。今补书之。河渠以运道为重。故凡泉湖闸坝、夫役钱粮、备载运道之下。而水利则别书之。其工部四司料价、及内府题办、虽系见行、多非旧制者、则总附于末。
一、会典事例、旧惟编年。条件繁多、不便观览。今从事分类、从类分年、而以凡字冠于事类之首。各年俱以圈隔之。其本年事例开款、各有凡字一字者、以小圈隔之。若序中文义联属者不用。其近年见行事例、无可考证者。或云近例。或云又例。或以凡字别书之。
一、会典款目事件、有遗漏当补者、【如常朝无御门仪之类】有重复当并者、【如粮储税粮草料刍草之类】有次第未当者、【如官制列选官后之类】有增目未尽者、【如马政军政之类】有合提纲而列为目者、【如推陞列选官下之类】有应立目而止附载者、【如官舍比试之类】有应合而分者、【如朝觐考察水马驿之类】有应两载而未备者、【如殿试附科举之后而策士另载之类】今皆增补厘正。其有字义未妥者、皆更之【如吏部贡举改为访举诸司职掌改为责任条例之类】。
一、 重修会典、稿成于万历乙酉。以后复有建设者、俱不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