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判決之刑事案件如發見顯已具備可准折抵未決羈押日數之情形而原判未經提及是否准抵者應以漏判論得請由縣知事核明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