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判决之刑事案件如发见显已具备可准折抵未决羁押日数之情形而原判未经提及是否准抵者应以漏判论得请由县知事核明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