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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各部及衛戍總督曁各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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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各部及衛戍總督曁各都督購閲本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
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及課程標準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4號第1頁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臨時政府成立,政事上一種公布性質、宜有獨立機關經營以收其効,則發行公報是也。東西洋各國莫不有之。茲經委令創設,經始出版。應令各行政機關咸有購閱該報之義務。除將暫定則例登載該報一律照辦外,爲此令該部都督、衛戍總督知照,並通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公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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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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