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执2839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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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4执2839号之一

2020年于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4执2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X章,男,(省略个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X玲,女,(省略个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X伟,男,(省略个人信息)

被执行人:庄X杰,女,(省略个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王X章、贺X玲与蔡X伟、庄X杰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与2020年1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蔡X伟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鹏程街(省略个人信息)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蔡X伟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鹏程街(省略个人信息)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丽

审判员 周涛

代理审判员 金龙

(国徽)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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