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20)遼0204執2839號執行裁定書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0)遼0204執2839號之一 2020年於大連市沙河口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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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204執2839號之一
申請執行人:王X章,男,(省略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賀X玲,女,(省略個人信息)
被執行人:蔡X偉,男,(省略個人信息)
被執行人:莊X傑,女,(省略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王X章、賀X玲與蔡X偉、莊X傑人格權糾紛一案中,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與2020年1月22日查封被執行人蔡X偉名下的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鵬程街(省略個人信息)房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評估、拍賣被執行人蔡X偉名下的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鵬程街(省略個人信息)房屋。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附:相關法律條文
[編輯]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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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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