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
← | 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3号) | 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 制定机关: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
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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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接省政府通知,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内各类企业不得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县内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对近期拟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天台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学校等负责做好劝导工作,暂缓返回天台。对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近期返回天台的人员,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各乡镇(街道)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区域内企业和学校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特别是,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天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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