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夫李上舍表石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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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夫李上舍表石陰記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君諱晟,字景明,姓李,咸安人。曾祖曰世應,封咸安君。祖曰霽,忠勳府經歷。考曰彥亨,擧人。妣文化柳氏,郡守德男之女,以嘉靖庚戌某月某日,生君。性孝友力學,持身接物,務合古禮。旣登司馬,屢擧不第。萬曆壬辰,海寇張甚。君奉母逃之山谷,雖顚沛,供子職益勤。時流民食乏,或以金帛,入賊營爲市。君痛禁,僕隷不得與賊通貨。八月某日,遇賊被害,壽若干。次子孝曾從死,母柳氏妻權氏,長子孝閔及二女,不爲賊得,收君尸權厝于高嶺。明年癸巳,孝閔以毀死。又三年丙申,權氏易棺衾,窆君于高陽之瓦窯谷。二子俱無後,女長適參奉李瑱,次適士人洪靌。權氏安東大姓某之孫,某之女,有至性賢行,哀君生不得有所施,恐死而遂泯,立石表墓,且告其弟韠曰:「可無辭。」韠於是乎記,時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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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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