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夫李上舍表石陰記
外觀
姊夫李上舍表石陰記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
君諱晟,字景明,姓李,咸安人。曾祖曰世應,封咸安君。祖曰霽,忠勳府經歷。考曰彥亨,擧人。妣文化柳氏,郡守德男之女,以嘉靖庚戌某月某日,生君。性孝友力學,持身接物,務合古禮。旣登司馬,屢擧不第。萬曆壬辰,海寇張甚。君奉母逃之山谷,雖顚沛,供子職益勤。時流民食乏,或以金帛,入賊營爲市。君痛禁,僕隷不得與賊通貨。八月某日,遇賊被害,壽若干。次子孝曾從死,母柳氏妻權氏,長子孝閔及二女,不爲賊得,收君屍權厝於高嶺。明年癸巳,孝閔以毀死。又三年丙申,權氏易棺衾,窆君於高陽之瓦窯谷。二子俱無後,女長適參奉李瑱,次適士人洪靌。權氏安東大姓某之孫,某之女,有至性賢行,哀君生不得有所施,恐死而遂泯,立石表墓,且告其弟韠曰:「可無辭。」韠於是乎記,時某年某月某日。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後來方便今人閲讀,而加入標點符號的版權狀況可能是:
- 若由維基文庫用戶自己的方式加入標點符號,依據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的條款釋出。
-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