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强迫交易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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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强迫交易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1〕240号
2021年6月18日
发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外号“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区**镇***委**组,案发前系青岛**物流有限公司**港配货站负责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侦查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河北省**钢厂委托**青岛**物流有限公司从青岛**港往钢厂运输铁矿石。在2018年8月份时**钢厂给****物流下达3000吨铁矿石运输指标,由**物流董家口港配货站为司机下单配货。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为争抢车源赚取车辆信息中介费,采取威胁、私自操作货车账号等方式,逼迫货车司机何某某、郝某某两人到青岛**物流公司配货。**物流公司为履行运输合同,被迫借助青岛**物流的陈某某联系车辆,为**钢厂完成铁矿石运输任务,之后**钢厂和武安**铸管厂再给**物流下达铁矿石运输指标后,**物流只能继续借助**物流找货车配货。因此,**物流须支付给**物流信息费共计5190元;另外还有部分未运出的铁矿石运输指标被没收,**物流损失信息费共计7410元。

2019年年初,货车车主赵某某驾货车从山西**物流配货拉焦炭到青岛董家口港,按照山西**物流要求把过磅单放在青岛**物流公司配货站。后赵某某到**物流开票配货拉铁矿石时,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为争抢车源对赵某某辱骂,并威胁赵某某再来董家口港卸不下货,当天赵某某没有在青岛**物流公司配货。过了几天赵某某再次来董家口港时,姜某某私自在配货平台上操作赵某某的货车账号给赵某某抢了一吨货,后赵某某求助山西**物流负责人,姜某某才把配货单解除,赵某某被迫在青岛**物流公司配货返回河北。之后因为害怕青岛**物流公司,赵某某不敢再拉山西**物流的货。

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3人以上的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也无法证实**与**物流提经营存在关系,姜某某的行为是否依附于**物流公司和张某某的行为也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检察机关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达不到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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