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強迫交易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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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強迫交易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青黃島檢二部刑不訴〔2021〕240號
2021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被不起訴人姜某某(外號「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6021972********,滿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區**鎮***委**組,案發前系青島**物流有限公司**港配貨站負責人。因涉嫌強迫交易罪於2019年5月1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1年3月2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姜某某涉嫌強迫交易罪,於2021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其間,因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1次(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偵查機關於2021年5月26日補查重報。

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8年7月,河北省**鋼廠委託**青島**物流有限公司從青島**港往鋼廠運輸鐵礦石。在2018年8月份時**鋼廠給****物流下達3000噸鐵礦石運輸指標,由**物流董家口港配貨站為司機下單配貨。被不起訴人姜某某為爭搶車源賺取車輛信息中介費,採取威脅、私自操作貨車賬號等方式,逼迫貨車司機何某某、郝某某兩人到青島**物流公司配貨。**物流公司為履行運輸合同,被迫藉助青島**物流的陳某某聯繫車輛,為**鋼廠完成鐵礦石運輸任務,之後**鋼廠和武安**鑄管廠再給**物流下達鐵礦石運輸指標後,**物流只能繼續藉助**物流找貨車配貨。因此,**物流須支付給**物流信息費共計5190元;另外還有部分未運出的鐵礦石運輸指標被沒收,**物流損失信息費共計7410元。

2019年年初,貨車車主趙某某駕貨車從山西**物流配貨拉焦炭到青島董家口港,按照山西**物流要求把過磅單放在青島**物流公司配貨站。後趙某某到**物流開票配貨拉鐵礦石時,被不起訴人姜某某為爭搶車源對趙某某辱罵,並威脅趙某某再來董家口港卸不下貨,當天趙某某沒有在青島**物流公司配貨。過了幾天趙某某再次來董家口港時,姜某某私自在配貨平台上操作趙某某的貨車賬號給趙某某搶了一噸貨,後趙某某求助山西**物流負責人,姜某某才把配貨單解除,趙某某被迫在青島**物流公司配貨返回河北。之後因為害怕青島**物流公司,趙某某不敢再拉山西**物流的貨。

公安機關認定:被不起訴人姜某某涉嫌強迫交易罪。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不起訴人姜某某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交易3人以上的犯罪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追訴標準,也無法證實**與**物流提經營存在關係,姜某某的行為是否依附於**物流公司和張某某的行為也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認定被不起訴人姜某某涉嫌強迫交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檢察機關曾經退回補充偵查後仍達不到起訴條件,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姜某某不起訴。

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依法發還。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黃島區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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