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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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田記
作者:李元陽 
本作品收錄於《中谿家傳彙稿/卷07

國朝以庠序養士,升其俊而廪餼之。郡多於州,州多於縣,皆以二十人爲差。縣最小,亦得二十人。夫其始也,非不欲盡餼以資其肄力,顧賦之民者有限,勢固有不得不然者,此畫一之法所由設也。有能於常法之外,不如賦不奪民而貧士有資,固國家之所不禁也。嘉靖乙,天台鶴田蔡公雲程以儀藻風望副外臺,來董學政,校藝考德,克明厥績。貧士告匱,惠不嗇已。比至大理,有司以湮田告。公曰:此非所謂惠而不費者乎?遂檄郡守黃巖蔡公紹科亷而籍之,果得田百五十六畝於鄧川州,使弟子四人主其租入,與公帑並貯諸生之貧者,給其婚葬。長不婚、喪不葬者,四孟月朔,師生爲之告於郡守,命主者發庫給之,使贍不巿,惠不留積,蓋與嵗俱卒焉。由是貧士之未餼及餼而未足者,咸將有養,以肄力於本業。官帥其人,旣版其堘,亦薙之草,以佃以輸,纎細具張。又懼其久而復湮也,將壽之珉,以問記於余。余曰:昔者樊遲請學稼,夫子曰:吾不如老農。董子下帷講誦,弟子轉相授業,三年不窺園。大聖大儒之賤樹藝而貴學術,其嚴有如此者。今學之有田,奚取乎?吾知之矣。夫食稻茹蔌,聖賢固不能異於人。然吾而刈之,則人將以工求我;吾而獲之,則人將以利求我矣。是故聖賢有所不爲也。然李固而下,嘗爲弟子都養,而卒稱大儒,此又何哉?蓋不稼不圃者,嚴乎其分也;周之而受者,順乎其命也。知其分而後有所不予,知其命而后有所不取。故學也者,士之所以奉其身也;養也者,上之所以體其下也。晉蔡洪稱洛中舊姓,有曰:以鴻筆爲鋤耒,以紙劄爲良田,以靜默爲稼穡,以禮義爲豐年。此其說與董李之志同乎?異乎?吾弗知之矣。善乎夏侯勝有曰:學不明經,不如歸耕。請爲諸生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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