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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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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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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宁人常〔2017〕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1月 30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报告,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保税法规定标准执行,暂不增加。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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