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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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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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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夏回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人常〔2017〕37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2017年11月 30 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草案)》。會議同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的報告,決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環保稅法規定標準執行,暫不增加。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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