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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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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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人常〔2017〕37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2017年11月 30 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草案)》。會議同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的報告,決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環保稅法規定標準執行,暫不增加。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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