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包商银行宁波分行并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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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包商银行宁波分行并开业的批复

甬银保监复〔2020〕97号
作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20年4月29日

徽商银行:

《关于收购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并开业的请示》(徽银报〔2020〕16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收购包商银行宁波分行并开业。机构全称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简称“徽商银行宁波分行”),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76号,百丈东路787、799、809号”。

二、上述机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办理宁波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并凭相关《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徽商银行宁波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宁波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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