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銀保監局關於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包商銀行寧波分行並開業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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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關於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購包商銀行寧波分行並開業的批覆

甬銀保監復〔2020〕97號
作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2020年4月29日

徽商銀行:

《關於收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並開業的請示》(徽銀報〔2020〕169號)收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現批覆如下:

一、批准你行收購包商銀行寧波分行並開業。機構全稱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簡稱「徽商銀行寧波分行」),地址為:「寧波市鄞州區中興路676號,百丈東路787、799、809號」。

二、上述機構業務範圍為: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政府債券;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業務;總行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業務範圍內授權的業務。

三、自批覆之日起,請你行於10日內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辦理寧波分行及所轄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事項,並憑相關《金融許可證》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四、徽商銀行寧波分行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我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本開業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辦理開業許可註銷手續,收回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此復

寧波銀保監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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