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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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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
皖财办张字[57]00213号
1957年3月4日

各专员公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1956年10月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后,我省曾先后指示各地放宽鱼产、蔬菜及中药材市场的管理。并曾采取措施放宽其他一些小土产的管理范围,允许不少农副产品产销直接见面,自由成交。从目前已开放的商品市场情况来看,有领导地开放自由市场,对于发展农副业生产,调剂城市副食品的供应,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和促进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都起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事实证明,当私营工商业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在国家领导下开放一部分农副业商品的自由市场是非常必要的。那种认为一切商品流通都须经过国家商业部门包购包销,对生产、对市场都是不利的。

但是,在放宽市场管理工作中,由于我们缺乏经验,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开放自由市场的范围不明确。不少地区把国家统购的物资和应该由国营商业及供销社统一收购的物资也放松了管理;不少省内省外的国营公司、供销社、手工业社及商贩到产区高价抢购,贩运投机。这些现象,如不及时纠正,将会影响生产与市场安排。为了正确地执行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指示,有领导地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起见,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产品管理的范围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及稳定市场起见,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物资,仍须由国家继续统购及由国营商业部门与供销社统一收购或经过国家指定的部门经营,对品种复杂、生产零星分散的小土特产品,应该开放自由市场。按照以上原则,对农副产品的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第一类,国家统购的物资,为粮食、棉花、油料。这些物资在统购期间农业社及农民只能卖给国家,国家对农业社或农民继续采用分配交售任务及预购的办法,农业社及农民只有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后,才可以将自己多余的产品自由处理,即可以继续卖给国家,或在当地的初级市场出售。以上的统购物资,除国家指定的专业部门经营外,在统购期间,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采购与经营,市场供应及有关部门的必需消费数量,由国家统一计划安排。

第二类,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为烤烟、茶叶、线麻、魁麻、苎麻、黄麻、蚕茧、生猪、主要产区的木材、牛皮、出口皮张(品种另发)、土纸、桐油、桐籽、桕籽、桕油、青油、麻布、麻绳、羽毛、猪鬃、粉丝、蜜枣、毛竹、元竹、棕皮、生漆、松香、松节油、五.子、废钢铁、废铜、废铅、木炭、竹簟、菜牛、白芍、茯苓、滁菊、丹皮等。

对统一收购的物资,在保证国家掌握必需货源的前提下,根据有利生产及减少流通环节的原则,提出如下的经营方法:1、对农业社有计划任务的产品,烤烟、茶叶、线麻、魁麻、苎麻、黄麻、蚕茧、生猪、土纸、桐油、桐籽、桕油、桕籽、毛竹、木炭、粉丝、白芍、主要产区的木材等,由经营的商业部门与农业社签订合同,农业社及农民只有在完成合同任务后才可自由处理自己的剩余产品。其中有的产品如生猪、蚕茧等虽系社员个体生产的,国家商业部门仍须按交售任务与农业社签订合同;农业社必须保证合同的履行。

对农业社非计划的及社员或个体农民分散生产的零星产品,如牛皮、出口皮张、废铜、废铁、废铅、生漆、竹簟、麻布、麻绳等,农业社及农民除自用者外,只能出售给国家指定的经营部门,不得随便向自由市场上出售。

2、对统一收购的物资,由国家指定专业部门进行收购,其他国营、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及商贩不经批准者不得随便经营。其中毛竹、棕皮、生漆、松香、松节油、五.子废钢、废铁等手工业原料,为了减少商品流转环节,紧缩购销差,手工业社(组)在国家自上而下的计划控制内可以自行收购,但不得贩卖原料(其办法另订)。有些生产分散的物资,如废铜、废铁、羽毛、猪鬃等,为着便利农民出售,国家经营部门亦可委托商贩代购。

3、除以上手工业原料外,对产地市场需要的统一收购物资,采用三种经营办法:第一、由国家收购部门在计划控制内直接出售或委托其他商业部门代销或经销,如茶叶、魁麻、线麻、苎麻、桐油、皮油、牛皮等;第二、当地其他商业部门在国家计划控制内直接采购一部分,如粉丝、竹簟、白芍、白术、滁菊、丹皮等;第三、由农业社及农民在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的产品供应之。

第三类,开放自由市场的物资。除了以上第一、第二类以外的其他农副产品如鸡、鸭、鹅、蛋、蔬菜、小土产等以及水产品,一律开放自由市场,允许自由成交,自由议价。但有关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对于这一类物资仍须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积极地进行收购,以调节市场供应。特别是对灾区的农副产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仍然必须积极地组织收购,以支持灾区生产。

二、关于自由市场价格的管理

国家统购物资和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物资价格,必须坚决地保证稳定,不经批准(按照原规定批准权限),不得擅自变动。在统购结束和国家收购任务完成以后,农民到自由市场出售剩余的产品,一般应采取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达成交易。其价格原则上可以高于国家统购和收购牌价,但不能超过太多。主管部门仍须加以掌握,不能放任不管。为了正确地促进生产、指导消费起见,自由市场的物价应按以下原则予以掌握:

1、对关系人民生活较大的商品如鸡、鸭、蛋品和主要产区的水产品等,其成交价格必须加强掌握。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应当根据保护生产的原则,及时地以适当价格收购,作为储备或向销区调剂;在求过于供价格上涨时,应该随行就市进行收购。如价格上涨幅度太大,不利生产并增加消费者负担时,可以采取议价办法,必要时并可采取计划分配货源的办法予以管理控制。

2、对不能满足需要的商品价格,为了刺激生产的发展,适应人民需要,允许其适当上涨,不要过于限制。但对扰乱市场,买空卖空,哄抬价格的,必须严格取缔。

3、对滞销产品的成交价格,可以不予议价。自由市场价格过低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必须在不低于生产成本的原则下,及时地组织收购,以支持生产。

总之,对自由市场成交的价格,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管理过死。各地应根据当地的生产和供求情况,在有利于生产和消费的原则下,灵活掌握,自行处理。

三、农民贸易问题

允许农业社和农民自由出售生产的小土副产品和完成国家交售任务以后的剩余农副产品,对于农业社和农民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扩大社会商品供应量,活跃城乡市场,弥补国营、合作社商业的不足等方面都有很大作用。为了正确地开展农民贸易,现将农民贸易的范围作如下规定:

1、在农副业产品管理范围中的第一类国家统购的物资和第二类由国家统一采购的物资,农业社和农民除积极地履行国家交售任务外,其剩余产品的出售范围按前述规定处理。

2、凡是开放自由市场的农副产品,农业社和农民可在市场上自由出售,但应服从国家市场管理。对自产自运到远地销售的(包括省外),一般不加干涉。如各地认为有些商品不宜由农民自行远销的或远销影响农业生产的,各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当限制,并报省备案。

3、对农业社的社员及个体农民,一般不允许其经营商业活动,但对某些地少人多、劳动力过剩而过去就有从事商品贩运习惯的地区以及交通不便不易运出的第三类土特产品,可以允许农民从事季节性的短途贩运。

四、关于市场领导问题

开放自由市场为了有利生产及活跃城乡经济,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中等城市、县城、较大集镇及土特产集散地区,在当地区、乡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业务的繁简,建立专业的或综合的交易所(或称交易市场),或建立从事代理业务的货栈。这些交易所和货栈的主要任务是议定价格,居间介绍成交,代客买卖,有条件的也可代客保管、办理运输与解决食宿等业务。交易所的人员,可从现有国营、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商业中调出有过经营行栈业务的干部职工组织成立,或把现有的货栈改造组成。其费用开支从交易额中提取一定的佣金。其佣金多少,由县按照商品性质、营业多少决定,但一般不得超过其营业额的3%。这些交易所及货栈,由归口公司及供销社负责管理。

在开放农村自由市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市场管理。对统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严禁非法采购。对各国营商业、供销社、公私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商店和手工业合作社)、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厂矿企业等单位派往各地的采购人员必须加以管理,他们在市场采购开放自由市场的物资时,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一般的都应当通过交易所和货栈。并要继续做好小商贩的安排和改造工作,把他们组成合作小组,采取联购分销,各负盈亏的办法进行经营。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以发挥其经营积极性。

以上办法,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及时上报。如有不同意见,也请于3月20日以前报来,以便研究修改。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一九五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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