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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員會關於放寬農村市場管理問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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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員會關於放寬農村市場管理問題的指示
皖財辦張字[57]00213號
1957年3月4日

各專員公署,各市、縣人民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1956年10月關於放寬農村市場管理問題的指示後,我省曾先後指示各地放寬魚產、蔬菜及中藥材市場的管理。並曾採取措施放寬其他一些小土產的管理範圍,允許不少農副產品產銷直接見面,自由成交。從目前已開放的商品市場情況來看,有領導地開放自由市場,對於發展農副業生產,調劑城市副食品的供應,活躍城鄉物資交流和促進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改善經營管理,都起了一定的推進作用。事實證明,當私營工商業基本上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以後,在國家領導下開放一部分農副業商品的自由市場是非常必要的。那種認為一切商品流通都須經過國家商業部門包購包銷,對生產、對市場都是不利的。

但是,在放寬市場管理工作中,由於我們缺乏經驗,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開放自由市場的範圍不明確。不少地區把國家統購的物資和應該由國營商業及供銷社統一收購的物資也放鬆了管理;不少省內省外的國營公司、供銷社、手工業社及商販到產區高價搶購,販運投機。這些現象,如不及時糾正,將會影響生產與市場安排。為了正確地執行國務院關於放寬農村市場管理的指示,有領導地開放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起見,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村產品管理的範圍

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及穩定市場起見,對有關國計民生的主要物資,仍須由國家繼續統購及由國營商業部門與供銷社統一收購或經過國家指定的部門經營,對品種複雜、生產零星分散的小土特產品,應該開放自由市場。按照以上原則,對農副產品的管理範圍作如下規定:第一類,國家統購的物資,為糧食、棉花、油料。這些物資在統購期間農業社及農民只能賣給國家,國家對農業社或農民繼續採用分配交售任務及預購的辦法,農業社及農民只有在完成國家統購任務以後,才可以將自己多餘的產品自由處理,即可以繼續賣給國家,或在當地的初級市場出售。以上的統購物資,除國家指定的專業部門經營外,在統購期間,任何部門不得自行採購與經營,市場供應及有關部門的必需消費數量,由國家統一計劃安排。

第二類,國家統一收購的物資為烤煙、茶葉、線麻、魁麻、苧麻、黃麻、蠶繭、生豬、主要產區的木材、牛皮、出口皮張(品種另發)、土紙、桐油、桐籽、桕籽、桕油、青油、麻布、麻繩、羽毛、豬鬃、粉絲、蜜棗、毛竹、元竹、棕皮、生漆、松香、松節油、五.子、廢鋼鐵、廢銅、廢鉛、木炭、竹簟、菜牛、白芍、茯苓、滁菊、丹皮等。

對統一收購的物資,在保證國家掌握必需貨源的前提下,根據有利生產及減少流通環節的原則,提出如下的經營方法:1、對農業社有計劃任務的產品,烤煙、茶葉、線麻、魁麻、苧麻、黃麻、蠶繭、生豬、土紙、桐油、桐籽、桕油、桕籽、毛竹、木炭、粉絲、白芍、主要產區的木材等,由經營的商業部門與農業社簽訂合同,農業社及農民只有在完成合同任務後才可自由處理自己的剩餘產品。其中有的產品如生豬、蠶繭等雖系社員個體生產的,國家商業部門仍須按交售任務與農業社簽訂合同;農業社必須保證合同的履行。

對農業社非計劃的及社員或個體農民分散生產的零星產品,如牛皮、出口皮張、廢銅、廢鐵、廢鉛、生漆、竹簟、麻布、麻繩等,農業社及農民除自用者外,只能出售給國家指定的經營部門,不得隨便向自由市場上出售。

2、對統一收購的物資,由國家指定專業部門進行收購,其他國營、公私合營、合作商店及商販不經批准者不得隨便經營。其中毛竹、棕皮、生漆、松香、松節油、五.子廢鋼、廢鐵等手工業原料,為了減少商品流轉環節,緊縮購銷差,手工業社(組)在國家自上而下的計劃控制內可以自行收購,但不得販賣原料(其辦法另訂)。有些生產分散的物資,如廢銅、廢鐵、羽毛、豬鬃等,為着便利農民出售,國家經營部門亦可委託商販代購。

3、除以上手工業原料外,對產地市場需要的統一收購物資,採用三種經營辦法:第一、由國家收購部門在計劃控制內直接出售或委託其他商業部門代銷或經銷,如茶葉、魁麻、線麻、苧麻、桐油、皮油、牛皮等;第二、當地其他商業部門在國家計劃控制內直接採購一部分,如粉絲、竹簟、白芍、白朮、滁菊、丹皮等;第三、由農業社及農民在完成國家交售任務後的產品供應之。

第三類,開放自由市場的物資。除了以上第一、第二類以外的其他農副產品如雞、鴨、鵝、蛋、蔬菜、小土產等以及水產品,一律開放自由市場,允許自由成交,自由議價。但有關國營商業部門和供銷合作社對於這一類物資仍須根據市場的供求情況,積極地進行收購,以調節市場供應。特別是對災區的農副產品,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仍然必須積極地組織收購,以支持災區生產。

二、關於自由市場價格的管理

國家統購物資和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的物資價格,必須堅決地保證穩定,不經批准(按照原規定批准權限),不得擅自變動。在統購結束和國家收購任務完成以後,農民到自由市場出售剩餘的產品,一般應採取由買賣雙方自由議價達成交易。其價格原則上可以高於國家統購和收購牌價,但不能超過太多。主管部門仍須加以掌握,不能放任不管。為了正確地促進生產、指導消費起見,自由市場的物價應按以下原則予以掌握:

1、對關係人民生活較大的商品如雞、鴨、蛋品和主要產區的水產品等,其成交價格必須加強掌握。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在供過於求價格下跌時,應當根據保護生產的原則,及時地以適當價格收購,作為儲備或向銷區調劑;在求過於供價格上漲時,應該隨行就市進行收購。如價格上漲幅度太大,不利生產並增加消費者負擔時,可以採取議價辦法,必要時並可採取計劃分配貨源的辦法予以管理控制。

2、對不能滿足需要的商品價格,為了刺激生產的發展,適應人民需要,允許其適當上漲,不要過於限制。但對擾亂市場,買空賣空,哄抬價格的,必須嚴格取締。

3、對滯銷產品的成交價格,可以不予議價。自由市場價格過低的,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必須在不低於生產成本的原則下,及時地組織收購,以支持生產。

總之,對自由市場成交的價格,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管理過死。各地應根據當地的生產和供求情況,在有利於生產和消費的原則下,靈活掌握,自行處理。

三、農民貿易問題

允許農業社和農民自由出售生產的小土副產品和完成國家交售任務以後的剩餘農副產品,對於農業社和農民開展多種經營,增加收入,擴大社會商品供應量,活躍城鄉市場,彌補國營、合作社商業的不足等方面都有很大作用。為了正確地開展農民貿易,現將農民貿易的範圍作如下規定:

1、在農副業產品管理範圍中的第一類國家統購的物資和第二類由國家統一採購的物資,農業社和農民除積極地履行國家交售任務外,其剩餘產品的出售範圍按前述規定處理。

2、凡是開放自由市場的農副產品,農業社和農民可在市場上自由出售,但應服從國家市場管理。對自產自運到遠地銷售的(包括省外),一般不加干涉。如各地認為有些商品不宜由農民自行遠銷的或遠銷影響農業生產的,各縣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加以適當限制,並報省備案。

3、對農業社的社員及個體農民,一般不允許其經營商業活動,但對某些地少人多、勞動力過剩而過去就有從事商品販運習慣的地區以及交通不便不易運出的第三類土特產品,可以允許農民從事季節性的短途販運。

四、關於市場領導問題

開放自由市場為了有利生產及活躍城鄉經濟,各級政府必須加強領導和管理:中等城市、縣城、較大集鎮及土特產集散地區,在當地區、鄉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業務的繁簡,建立專業的或綜合的交易所(或稱交易市場),或建立從事代理業務的貨棧。這些交易所和貨棧的主要任務是議定價格,居間介紹成交,代客買賣,有條件的也可代客保管、辦理運輸與解決食宿等業務。交易所的人員,可從現有國營、供銷合作社、公私合營商業中調出有過經營行棧業務的幹部職工組織成立,或把現有的貨棧改造組成。其費用開支從交易額中提取一定的佣金。其佣金多少,由縣按照商品性質、營業多少決定,但一般不得超過其營業額的3%。這些交易所及貨棧,由歸口公司及供銷社負責管理。

在開放農村自由市場的同時,必須加強市場管理。對統購和統一收購的物資嚴禁非法採購。對各國營商業、供銷社、公私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合作商店和手工業合作社)、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廠礦企業等單位派往各地的採購人員必須加以管理,他們在市場採購開放自由市場的物資時,必須堅決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一般的都應當通過交易所和貨棧。並要繼續做好小商販的安排和改造工作,把他們組成合作小組,採取聯購分銷,各負盈虧的辦法進行經營。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教育,以發揮其經營積極性。

以上辦法,請各地根據具體情況研究執行,並將執行中發生的問題及時上報。如有不同意見,也請於3月20日以前報來,以便研究修改。

安徽省人民委員會

一九五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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