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革命委员会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布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安徽省泗县革命委员会布告
革发(79)060号
1979年4月10日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县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举行集会、游行必须听从民警指挥,不准妨碍交通。

二、不许冲击党政军机关和学校、企事业单位,不准占领办公室,不准破坏公共财物,不准打骂干部和民警,妨碍公务。

三、不准煽动闹事,不准造谣惑众,不准诽谤和诬陷。

四、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及街道两旁等地方乱贴和涂写标语、海报、大字报、小字报等。

五、不准赌博和变相赌博,不准制造赌具,不准聚赌抽头,不准卖假药。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不准结伙打架,不准私自制造和携带匕首、三角刀、手扣等各种凶器。

七、不准传抄、印刷和出售反动、淫秽的书刊、画册、照片。说唱艺人不经文化部门登记,批准,不得在城乡进行私人演出。

八、集市贸易要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不准随便设摊,不准伪造和贩卖票证,不准投机倒把,不准私自包工搬运,不准非法招揽旅客住宿。

九、不准乱砍乱伐树木,不准哄抢国家和集体物资,不准扒抢煤炭。

十、凡是反对社会主义,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共产党领导,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标语、海报、大字报、小字报等一律禁止。

违反上述规定者,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劝告和制止。对于极少数劝阻无效,而又屡教不改者,公安机关要依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交通规则》和政府发布的有关法令条例,予以传讯,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干部群众,要提高警惕,及时揭露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对极少数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犯,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盗窃犯、诈骗犯,打、砸、抢分子及其他破坏社会治安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坚决给予打击。

泗县革命委员会

1979年4月1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