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縣革命委員會為鞏固無產階級專政、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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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縣革命委員會布告
革發(79)060號
1979年4月10日

為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我縣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加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無產階級專政,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舉行集會、遊行必須聽從民警指揮,不准妨礙交通。

二、不許衝擊黨政軍機關和學校、企事業單位,不准占領辦公室,不准破壞公共財物,不准打罵幹部和民警,妨礙公務。

三、不准煽動鬧事,不准造謠惑眾,不准誹謗和誣陷。

四、除指定地點外,不准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及街道兩旁等地方亂貼和塗寫標語、海報、大字報、小字報等。

五、不准賭博和變相賭博,不准製造賭具,不准聚賭抽頭,不准賣假藥。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動。

六、不准結夥打架,不准私自製造和攜帶匕首、三角刀、手扣等各種兇器。

七、不准傳抄、印刷和出售反動、淫穢的書刊、畫冊、照片。說唱藝人不經文化部門登記,批准,不得在城鄉進行私人演出。

八、集市貿易要在指定的場所進行,不准隨便設攤,不准偽造和販賣票證,不准投機倒把,不准私自包工搬運,不准非法招攬旅客住宿。

九、不准亂砍亂伐樹木,不准哄搶國家和集體物資,不准扒搶煤炭。

十、凡是反對社會主義,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共產黨領導,反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泄露國家機密,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標語、海報、大字報、小字報等一律禁止。

違反上述規定者,廣大人民群眾有權協助公安機關進行勸告和制止。對於極少數勸阻無效,而又屢教不改者,公安機關要依照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城市交通規則》和政府發布的有關法令條例,予以傳訊,並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廣大幹部群眾,要提高警惕,及時揭露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的搗亂破壞活動。對極少數現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犯,殺人犯、放火犯、強姦犯、盜竊犯、詐騙犯,打、砸、搶分子及其他破壞社會治安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堅決給予打擊。

泗縣革命委員會

1979年4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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