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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論/卷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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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收錄於:《宋論

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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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思廣益,而功不必自己立,大臣之道也。而抑有不盡然者,非光大宅心而忠忱不渝者,其孰能知之?夫博訪於前,以盡人之才;分功於後,以獎人之善;是道也,則亦唯其當而已矣。用人則採公論,而後斷之以其真;其合者,則曰此眾之所允愜者也。行政則訪群議,而後析之以其理;其得者,則曰此眾之所襄成者也。此其所當者也。若夫宗社之所以安,大臣之所以定,奸邪窺伺於旁,主心疑貳於上,事機決於俄頃,禍福分於毫厘,則疏遠之臣民,既非其所深喻;即同朝共事,無敢立異而願贊其成者,或才有餘而志不定,或志可任而才不能勝。徒取其志,則清謹自矜之士,臨之而難折群疑;抑取其才,則妄興徼利之人,乘之而倒持魁柄。如是者,離人而任獨,非為擅也。知之已明,審之已定,握之於幽微之存主;而其發也,如江、河之決,不求助於細流。是道也,伊、周之所以靖商、周,慎守其獨知,而震行無眚,夫孰得而與之哉?三代以還,能此者,唯韓魏公而已矣。

  霍光之敢於易位也,張安世、田延年之共成之也。所以然者,光於大臣之道未純,而神志不足以充也。且其居功受賞之情,不忘於事後,則固斷之以獨而不可也。而韓公超然遠矣。人主長矣,而母後之簾不撤;宵小持其長短,謗譖繁興,以惑女主,而英宗之操縱,在其掌中。於斯時也,非獨張升、曾公亮、趙概之不能分任其死生,即文、富二公直方剛大之氣,至此而不充。故「決取何日」之言,如震雷之迅發,而叱殿司以速撤;但以孤忠托先君之靈爽,而不假片言之贊助。其坐政事堂,召任守忠,斥其惡而速驅以就竄,必不以告趙概,而制之以勿敢異同。嗚呼!以如此事,而咨謀於庶尹,會議於堂皇,騰書於章奏,求其事之不僨也,幾何哉?

  劉瑾一導淫之小豎耳,非有熒惑宮闈、動搖神器之危機也。韓文倡之,李夢陽成之,九卿隨聲而和之,劉、謝居中而應之;李東陽、王鏊俯仰其閑,亦非素結瑾以徼榮者;而參差巨柄,竟以空朝廷而長宵人之氣。況守忠所挾者,垂簾之母後,所欲動搖者,入繼之嗣君。則天位危,而顧命大臣之竄死,在俄頃閑;此何如事,而呼將伯之助,以召不測之憂哉?韓公之獨任於己也,其志之,盟於夢寐;其道之正,積於生平;其情之定,忘乎生死;其力之大,發以精神。功何必不自己成,名何必不自己立,而初無居功立名之心,可揭日月以告之天下。易曰:「或從王事,知如字光大也。」知光大者之獨行而無所恤,乃可以從王事,臣道之極致也。文、富諸君子,且不難推而置之局外,而況他有所倚哉?趙汝愚之未能此也,非韓侂胄不足以立功,而事權失矣,雖有朱子,不能善其後也。

  夫韓公之坦然無懼而以為己任,非一日也。其請皇嗣也,仁宗曰:「朕有此意久矣!誰可者?」斯言也,在仁宗為偶然之語,而使顧瞻願謹者聞之,必震慄失守而不敢爭。公且急請其名,以宣示中外,視神器之所歸,如獻酬之爵,唯所應得者而揖讓以將之。此豈文、富諸公所能任?而內無可援引之後妃,下無可居閑之宦寺,則即有奸邪,亦不能挾以為名而相忮害。為仁繇己,豈襲義者之所可與於斯乎?無樂取人善之虛衷,不足以經庶務;無獨行其志之定識,不足以任大謀。剛愎自用者,及其臨事而待命於人。斗筲之器,所受盡而資於瓶盎,必然之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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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王典禮之議,古今之公論集焉。夫粗而論之,亦易辨矣;精而論之,言必有所衷,道必有所察,彞倫不容以毫髮差,名義不可以形襲,未易易也。如茍古有可引而引之,言有可以奪彼而抗言之,則匪徒其邪也,其正者亦以斁天理而傷教本。豈易易哉?人之有倫也,有同焉者,有異焉者。同焉者,理之在天下者也。異焉者,理在夫人之心者也。胥天下而親其親,長其長,一也。統之於一,其義昭明,歷古今、統上下、而不容異;無所異,則無所容其辯矣。乃人各親其親,非以天下之所必親而親之。人各長其長,非以天下之所必長而長之。則名同而實異,道同而德異,義理同而性情異。執彼以概此,辯愈繁而心愈離,非精義以悅心者,弗能與於斯。故曰「未易易也」。

  以漢宣之於史皇孫,光武之於南頓府君、例英宗之於濮王者,非也。漢宣雖繼孝昭以立,而孝昭不以宣帝為子,宣帝亦未嘗以孝昭為父。非若英宗早育於宮中,業已正皇子之名也。光武上繼元帝,序七廟之昭穆而已。光武之生,不逮元帝,遭國中圮,奮起庶宗,自百戰以復漢社稷,其不父元帝而必父南頓,尤烈於漢宣。故必正名南頓府君曰「皇考」,親奉祀焉,不可委之伯叔之子而自忘其所生也。則固與英宗無中興之功烈,而仁宗實為其禰,異矣。故以二帝擬英宗,而等仁宗於孝昭、孝元,不協於仁宗之心。不協於仁宗之心,則英宗之心亦不協。此溫公欲以厚仁宗,而不知適以薄。故曰非也。

  若夫歐陽永叔緣「為其父母」之文,以正濮王皇考之稱,其不中於禮,夫人而知之,而未知其所以非也。為其父母服期,此大夫以降世祿之家,為人後者,得伸於其所生爾。天子絕期,不得於此而復制期服。蓋天子者,皇天上帝明禋之所主,七廟先皇禘祫之所依,天下生民元后父母之所托。故於伯叔父之應服期者,生而臣之,沒而從為諸侯錫衰之禮,尊伸而親屈,是以絕期。而出後於天子,則先皇委莫大之任於其躬,可以奪其所自生之恩德,固與世祿之子僅保其三世之祀者殊也。則使英宗立而後濮王薨,不得為之服;不得為之服,則父母之稱,不足以立矣。而時無能以此折永叔之非也。

  溫公曰「宜準封贈期親尊屬故事,稱為皇伯,高官大爵,極其尊榮」者,亦非也。濮王之始繇節度使而封郡王,繇郡王而贈濮王,皆以英宗故而受殊禮。則仁宗之為英宗報本地也,久矣。益其封贈,不為加榮,即如其前,不為有闕。子不得以其尊加之於所生,而馭以爵祿;固心之所有憚,而實心之所弗忍者也。則封贈之說,不可行矣。以所生言之,則父也。以族屬言之,則猶之乎凡為伯父者之為皇伯也。固為伯父,不待立名;實非伯父,名非繇我。而為之名曰皇伯,固不如無為之名而心可以安。故溫公之說,亦曲就而非正也。

  至若王珪之言曰:「陛下所以負扆端冕,萬世相承,皆先帝德也。」此言何為而至於人子之耳哉?以貴為天子、富有四海、傳之子孫為德,而不可忘;則是以富貴故,而父非其父;以富貴所不在故,而不父其父。見利忘恩,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泯矣。孝子於此,將有懷慚痛、追悔出繼之非,敝屣天下,脫之而逃耳。以小人之心,議天倫之大,沒天地祖宗之重任,懷榮其身、庇其子孫之私恩。珪乃昌言此不道之說於廷,而當時猶以為允,世教之衰,非徒小人之亂之矣。

  夫濮王既不可稱考,抑不可稱伯,此中書所為駮圭等議,而議以當稱何親?珪等窮矣。茍據典禮以求其允愜,自可不窮。濮王已薨,書召弗及矣。若祭,則天子于伯叔無喪畢致祭之禮。濮王自有子孫,世其爵,延其祀,俾奕世勿絕,則所以報本者已遂。而歲時修舉,自屬濮國之小宗,天子弗與焉。天子弗與,則稱謂可絕,又何必致疑於名之何稱,而徒滋聚訟哉?然而英宗有難處者於此:君子之守道也,不昧其初。濮王之薨,英宗嘗執三年之喪矣。未為天子而父之,已為天子而不父,則始末不相應。而前之哀戚,以大位而改其素,安能不耿耿焉。此則仁宗之過也。業已方四歲,而育之宮中者二十五年,知之非不深矣。濮王超進大國之封,為英宗故,立之非不決矣。而不早正皇子之名,別為濮王立後,以定其世系。仁宗一猶豫,而授英宗以兩不自勝之情。故以韓公之秉正,而俯仰以從歐陽之議,實有其難處者存也。處乎難處,而容以率然之心議之乎?求盡人倫之至者,研義以極其精,乃能存仁以無所憾。孤持一義,不研諸慮以悅諸心,其不勝於邪說也,必矣。況如王珪之以人欲滅天理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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