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昌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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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昌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
定府[1959]43号
1959年3月9日

各部委、各人民公社、厂、矿、场、站:

为了进一步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制止非法交易活动,做好市场物价管理,以保证国家计划完成与提高城乡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更好地促进工农业全面生产大跃进,为此,特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当前市场情况,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1.坚决制止套购、抢购的现象,今后凡属外地来我县采购各种产品或推销商品,应取得县商业部门的同意或介绍,始得进行采购或推销商品,否则一律不准进行采购与推销。

2.人民公社对国家需要的产品(包括一、二、三类产品)在完成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的任务之后,其余部分需要向外出卖外,也应通过县商业部门的同意和介绍始得进行,公社与公社之间不得进行交易,对凡是不纳入国家计划任务之第三类零星产品须县商业部门批准,方允许公社对外销售,由国营批发的商品,不得向外转售,公社的一切商业活动,都必须通过公社供销部进行。

3.各厂、矿企业(包括国营、合营等厂矿企业)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由计划部门安排调拨,人民公社办的工业所需的原材料,由商业部门供应,如不满足供应时,按货源情况安排或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品种、数量依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采购,但应严格遵照市场管理,不得擅自向生产部门直接采购,工厂所产的成品一律交国营部门销售,如当地国营不能推销的产品,经商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向外推销。

4.关于什食价格的管理,今后不论单位或个人买卖什食品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即按照指定的交易场所、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严禁乘机抬价、压价、抢购、套购行为和从零售单位转来在场外黑市活动。

5.坚决杜绝以货换货活动,单位之间可以进行加工订货。凡统配物资由县计委部门组织与外地协作,其他物资均由商业部门统一外调。

6.对各类机器、五金、交电器材等除国营、合营和规定经营此类商品的商店外,其他任何企业、机关、团体、商店及私人均不得私自购买收购等黑市非法交易,对于社会的间散机器设备应进行登记管理。

7.为加强市场管理工作,保证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公安、税收、交通运输、银行等有关单位,应密切地配合市管部门检查非法外运物资,打击投机活动,制止人为的市场紧张,以保证物资正常供应,进一步维护生产与消费者利益。

8.违反市场管理的处理原则:凡违反上述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买卖双方处理,警告通报,记过(检讨)罚款没收等处分,严重抗拒管理者,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9.什食类紧张商品,如在市场上黑市活动时,发现检举者带交有关部门,可得优先进购买。

以上各点规定除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外,希有关单位互相监督和自觉遵守为要。

定昌县人民委员会(章)  

195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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