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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昌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市場管理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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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昌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市場管理工作的指示
定府[1959]43號
1959年3月9日

各部委、各人民公社、廠、礦、場、站:

為了進一步穩定市場交易秩序,制止非法交易活動,做好市場物價管理,以保證國家計劃完成與提高城鄉人民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更好地促進工農業全面生產大躍進,為此,特根據上級的指示精神結合我縣當前市場情況,作出如下管理規定:

1.堅決制止套購、搶購的現象,今後凡屬外地來我縣採購各種產品或推銷商品,應取得縣商業部門的同意或介紹,始得進行採購或推銷商品,否則一律不准進行採購與推銷。

2.人民公社對國家需要的產品(包括一、二、三類產品)在完成國家統購和統一收購的任務之後,其餘部分需要向外出賣外,也應通過縣商業部門的同意和介紹始得進行,公社與公社之間不得進行交易,對凡是不納入國家計劃任務之第三類零星產品須縣商業部門批准,方允許公社對外銷售,由國營批發的商品,不得向外轉售,公社的一切商業活動,都必須通過公社供銷部進行。

3.各廠、礦企業(包括國營、合營等廠礦企業)所需的統配部管物資,由計劃部門安排調撥,人民公社辦的工業所需的原材料,由商業部門供應,如不滿足供應時,按貨源情況安排或由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品種、數量依照國家規定價格進行採購,但應嚴格遵照市場管理,不得擅自向生產部門直接採購,工廠所產的成品一律交國營部門銷售,如當地國營不能推銷的產品,經商業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向外推銷。

4.關於什食價格的管理,今後不論單位或個人買賣什食品必須嚴格遵守市場管理規定,即按照指定的交易場所、國家規定的價格進行交易,嚴禁乘機抬價、壓價、搶購、套購行為和從零售單位轉來在場外黑市活動。

5.堅決杜絕以貨換貨活動,單位之間可以進行加工訂貨。凡統配物資由縣計委部門組織與外地協作,其他物資均由商業部門統一外調。

6.對各類機器、五金、交電器材等除國營、合營和規定經營此類商品的商店外,其他任何企業、機關、團體、商店及私人均不得私自購買收購等黑市非法交易,對於社會的間散機器設備應進行登記管理。

7.為加強市場管理工作,保證國家政策法令的執行,公安、稅收、交通運輸、銀行等有關單位,應密切地配合市管部門檢查非法外運物資,打擊投機活動,制止人為的市場緊張,以保證物資正常供應,進一步維護生產與消費者利益。

8.違反市場管理的處理原則:凡違反上述規定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買賣雙方處理,警告通報,記過(檢討)罰款沒收等處分,嚴重抗拒管理者,送司法部門依法懲辦。

9.什食類緊張商品,如在市場上黑市活動時,發現檢舉者帶交有關部門,可得優先進購買。

以上各點規定除責成有關部門認真執行外,希有關單位互相監督和自覺遵守為要。

定昌縣人民委員會(章)  

1959年3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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