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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犯徒配軍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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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犯徒配軍詔
作者:李隆基 
(唐玄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32

刑之所設,將以閑邪,法不在嚴,貴於知禁。朕自臨萬國,向逾三紀。思宏至道之化,實務好生之德。比者應犯極法,皆令免死配流,所以市無刑人,獄無冤係。哀矜勿喜,冀洽於生靈,大小以情,寧忘於鑒寐。至於徒罪,雖非重刑,力役之外,不免拘縶,載罹寒暑,誠可矜量。自今以後,其犯罪應合徒者,並宜配諸軍效力,庶感激之士,因以成功,寬大之恩,葉於在宥。且本置杖罪,是代肉刑,將以矜人,非惟重法。今官吏決罰,或有任情,因茲致斃,深可哀憫。其犯杖罪,情非巨蠹者,量事亦令效力。宜令所司作載限,仍立條例處分。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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