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衣服制度奏(長興三年正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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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衣服制度奏(長興三年正月太常禮院)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1

衣服制度,準貞觀四年八月十四日詔曰:「冠冕制度,已備令文,彝常服飾,未為差節。於是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已上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婦人從夫之色,仍通服黃。」至五年七月一日敕:「七品以上服龜甲雙巨十花綾,其色綠;九品以上服絲布及雜小綾,其色青。」又咸通五年五月十日敕: 「如聞在外軍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於袍衫之內,著朱紫青綠等色短衫襖子,或在閭野,公然露服,貴賤莫辨,有蠹彝倫。自今已後,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所司,嚴加禁斷。」又武德四年七月十六日制:「三品已上服大料細綾及羅,其色紫;五品已上服小料細綾及羅,其色朱;六品已上服絲布雜小綾交梭,其色黃;七品、八品、九品、流外庶人服細綾絁布,其色黃白者。」又永徽三年八月十四日詔:「魚袋之制,恩榮所加,本緣品命。帶魚之法,事章要重者。」臣今詳酌,本非朝命,不得輒懸魚袋。內外臣僚所衣朱紫服飾,降於近代,不越時宜。將健衣裝,各立軍號,當司從來無例檢詳。其經商百姓等,則不得著色樣綾羅及紫皂雜色衣服金色帶,亦不載短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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