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衣服制度奏(长兴三年正月太常礼院)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定衣服制度奏(长兴三年正月太常礼院)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71

衣服制度,准贞观四年八月十四日诏曰:“冠冕制度,已备令文,彝常服饰,未为差节。于是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妇人从夫之色,仍通服黄。”至五年七月一日敕:“七品以上服龟甲双巨十花绫,其色绿;九品以上服丝布及杂小绫,其色青。”又咸通五年五月十日敕: “如闻在外军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于袍衫之内,著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子,或在闾野,公然露服,贵贱莫辨,有蠹彝伦。自今已后,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所司,严加禁断。”又武德四年七月十六日制:“三品已上服大料细绫及罗,其色紫;五品已上服小料细绫及罗,其色朱;六品已上服丝布杂小绫交梭,其色黄;七品、八品、九品、流外庶人服细绫絁布,其色黄白者。”又永徽三年八月十四日诏:“鱼袋之制,恩荣所加,本缘品命。带鱼之法,事章要重者。”臣今详酌,本非朝命,不得辄悬鱼袋。内外臣僚所衣朱紫服饰,降于近代,不越时宜。将健衣装,各立军号,当司从来无例检详。其经商百姓等,则不得著色样绫罗及紫皂杂色衣服金色带,亦不载短长制度。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