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贓罪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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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贓罪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2

枉法贓十五匹絞,準格加至二十匹。乃自喪亂已來,廉恥者少,舉律行令,誡人遠財。國家常切好生,上下頗能知禁,犯既漸寡,法亦宜輕。起今後犯枉法贓者,宜準格文處分。贓名條內,有以準加減及同字者並倍,累贓並宜準律令格式處分。凡有告事者,除鹽麹條流外,宜據輕重,依理施行,不在格賞之限。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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