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赃罪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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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赃罪敕
作者:李亶 后唐
(后唐明宗)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12

枉法赃十五匹绞,准格加至二十匹。乃自丧乱已来,廉耻者少,举律行令,诫人远财。国家常切好生,上下颇能知禁,犯既渐寡,法亦宜轻。起今后犯枉法赃者,宜准格文处分。赃名条内,有以准加减及同字者并倍,累赃并宜准律令格式处分。凡有告事者,除盐麹条流外,宜据轻重,依理施行,不在格赏之限。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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