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定浦在廷故居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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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浦在廷故居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告
1992年1月1日
发布机关:宣威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经县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常务会议核定,浦在廷故居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责成县文化局会同县建设局划定保护范围,力争恢复原貌,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由县文物管理所按照《文物保护法》负资管理保护、使用。

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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