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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縣人民政府關於核定浦在廷故居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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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核定浦在廷故居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通告
1992年1月1日
發布機關:宣威縣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經縣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常務會議核定,浦在廷故居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責成縣文化局會同縣建設局劃定保護範圍,力爭恢復原貌,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由縣文物管理所按照《文物保護法》負資管理保護、使用。

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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