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粮食市场交易规则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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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布告
宿财办字第27号
1955年12月20日

一、我县粮食“三定”工作,由于上级党的正确领导,广大农民群众热烈地拥护与支持,现已正确地贯彻到户,秋粮征购任务,亦已顺利完成。为了辅助国家粮食计划供应,进一步调剂农村供求,促进农业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消灭粮食投机,我县遵奉上级指示,自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宣布秋粮统购结束,与此同时,开放农村粮食市场,并保证贯彻余粮户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自足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都有权自由处理:可以自由存贮,可以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或合作社,可以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可以在农户间互通有无,都不加干涉等五个自由的政策,但严禁任何人以粮食进行投机。

二、国家粮食市场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粮食部门进行管理其交易手续,不问农村、市镇居民以及机关、团体,凡因生产、生活直接需要,均可至粮食市场自由买卖,一律不加限制,不要任何手续。但对非因生产、生活直接需要,进行囤积投机的,严加取缔。对熟食业、复制业、副食业所需要原料,除由国家按汁划供应外,亦可到国家粮食市场购买,但必须向粮食市场登记,不得进行投机。

三、国家粮食市场对每日上市粮食,应根据供求情况适当掌握,合理分配,不得为少数人包购和套购,粮食市场,应根据成交总值向买方收取百分之三的服务费用。

四、统购结束后,农民若仍出售调剂粮,必须到粮站收购点出售才发给调剂证,以备将来购回,凡在粮食市场交易的粮食,一律不发调剂证。

五、以上特布告周知。

县长彭小聚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将粮食市场开列如下:

城关、二郎河、许家岭、凉亭河、洲头、河塌、复兴、程家岭、九姑岭、陈镇、佐坝、东洪、破凉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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