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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縣人民政府關於國家糧食市場交易規則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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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縣人民政府布告
宿財辦字第27號
1955年12月20日

一、我縣糧食「三定」工作,由於上級黨的正確領導,廣大農民群眾熱烈地擁護與支持,現已正確地貫徹到戶,秋糧徵購任務,亦已順利完成。為了輔助國家糧食計劃供應,進一步調劑農村供求,促進農業生產,活躍農村經濟,消滅糧食投機,我縣遵奉上級指示,自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宣布秋糧統購結束,與此同時,開放農村糧食市場,並保證貫徹餘糧戶完成糧食交售任務後剩餘的糧食,自足戶因增產節約多餘的糧食,都有權自由處理:可以自由存貯,可以自由使用,可以繼續售給國家或合作社,可以在國家糧食市場進行交易,可以在農戶間互通有無,都不加干涉等五個自由的政策,但嚴禁任何人以糧食進行投機。

二、國家糧食市場應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糧食部門進行管理其交易手續,不問農村、市鎮居民以及機關、團體,凡因生產、生活直接需要,均可至糧食市場自由買賣,一律不加限制,不要任何手續。但對非因生產、生活直接需要,進行囤積投機的,嚴加取締。對熟食業、複製業、副食業所需要原料,除由國家按汁劃供應外,亦可到國家糧食市場購買,但必須向糧食市場登記,不得進行投機。

三、國家糧食市場對每日上市糧食,應根據供求情況適當掌握,合理分配,不得為少數人包購和套購,糧食市場,應根據成交總值向買方收取百分之三的服務費用。

四、統購結束後,農民若仍出售調劑糧,必須到糧站收購點出售才發給調劑證,以備將來購回,凡在糧食市場交易的糧食,一律不發調劑證。

五、以上特布告周知。

縣長彭小聚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計將糧食市場開列如下:

城關、二郎河、許家嶺、涼亭河、洲頭、河塌、復興、程家嶺、九姑嶺、陳鎮、佐壩、東洪、破涼亭。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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