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贸易结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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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贸易结汇办法的通知
1960年6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

现行部(行)关于国营对贸易公司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贸易结汇办法,自1954年8月颁发执行以来,迄今已五年多了。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随着国民经济和对外关系的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表现在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的支付方式上也有了很多变化;特别是自1958年大跃进以来,随着银贸协作关系的加强。在工作制度上也有了不少的创造与改进;同时由于业务情况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也已经对办法内容作了部分的修改。根据上述情况,为了使办法内容符合实际要求,经拟订讨论稿发往各总公司和主要口岸征询意见之后,现已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决定自1960年7月1日起实行。兹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①为了在对外贸易统一对外的原则下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与不同要求,办法中有些条文不易订的过于具体,希各地外贸局、银行在贯彻对外政策,维护国家信誉,促进银贸协作。改善经营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天津“银贸协作”先进经验的推广,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地方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群众智慧,利用各种协作形式(如工作研究小组、合同审查小组以及各种形式的协作会议等)来指导日常业务,解决工作问题;并可视需要与可能协商制订执行细则与联系合同等。

②出口结汇仍以收妥外汇后结付人民币为原则。几年来各地银行和外贸公司为了加速资金周转,简化工作手续,节约费用开支。在出口结汇方面曾经创造了“定期结汇”办法,并经在各主要口岸试行有效,为了巩固这一新的工作方法。此次把它正式订入结汇办法,希各地继续加以推广,并在实际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提高。各地的定期结汇日期应由各地银行与外贸公司协商制定。遇有信用证的国外开证行与我关系较差或资信不好。而公司因业务需要,决定接受时,银行可考虑不按“定期结汇”办法。此外,对须待国外通知汇率的结汇业务,银行可按当时掌握的汇率办理。“定期结汇”,事后如与实际汇率虽有出入也不再调整。

③为了加强对无证出口的管理,克服过去无证出口收汇不及时、帐目不清楚,以致积压外汇、甚至造成损失的缺点,办法中规定了不论对国营机构或私商的无证出口,均须一律通过银行寄单收款,希各地务必认真执行。其中关于自寄提单部分,只限于广东、广西、福建对港澳地区的无证出口,其他地区不包括在内。

无证出口预收货款的票汇信汇部分,办法规定一律在收妥外汇后结汇;但此项凭证如系国外银行汇票,外汇已收入银行帐者,可以视同收妥,在当日结汇;未收妥银行帐者,可按“定期结汇”办理。

④进口结汇仍以实际对外付款结汇为原则。其中协定项下进口按规定在出口国银行议付以后,即借证进口国银行帐户者,为了加强协作,简化手续,办法规定在接到国外付款通知书后办理结汇,其自国外议付日至接到国外付款通知书办理结汇日之间的差距,银行不再向公司计收垫款利息。按照规定,远期进口应在汇票到期后结汇;但目前的“假远期”方式(如对法贸易中所使用者)系属于银行营运外汇资金范围,公司仍应按即期办理结汇。

⑤关于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各外贸公司一切外汇收付均应通过银行办理结汇,以使系统积累经验,全部地反映经营效果,有利于双方加强合作,改进经营管理。但各地外贸及银行工作同志必须明确对贸易外汇加强管理,并不意味着银行单独执行管理工作,而是银贸双方协作。共同搞好贸易外汇的管理,以贯彻增产节约的精神。

⑥外贸运输公司的运费外汇收付,除代理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租船的外汇收付,可以原币存储,专款专用外、其他对国内各兄弟公司间的运费均应以人民币收付,所需外汇运费应编造计划向银行办理结汇。由于今年的外汇计划已经编造完毕,该向规定推迟至1961年实行,目前可暂按原办法以原币收付。

⑦出口远期贴现利息银行按国外市场利率计算;但为了不影响公司完成出口收汇计划,应向公司折收人民币,因其实际支付贴现息等支出的外汇支出计划由银行负责编造。

⑧国外银行向国内收取的费用,除进口开证项下的保兑费由公司负担外,其余一切费用均归银行负担;但银行应向国外收取的银行费用,来证如有“一切费用由受益人负担”的条款时,公司应力争取消,否则该项费用应由公司负担;对港澳及国外私商出口托收寄售的港澳及国外银行费用,也应力争由进口商负担,否则该项费用由公司按实支付。此外,其他特殊性的开支,银贸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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