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對資本主義國家進出口貿易結匯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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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對資本主義國家進出口貿易結匯辦法的通知
1960年6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

現行部(行)關於國營對貿易公司對資本主義國家進出口貿易結匯辦法,自1954年8月頒發執行以來,迄今已五年多了。幾年來我國對外貿易隨着國民經濟和對外關係的發展,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表現在對資本主義國家貿易的支付方式上也有了很多變化;特別是自1958年大躍進以來,隨着銀貿協作關係的加強。在工作制度上也有了不少的創造與改進;同時由於業務情況變化在實際執行中也已經對辦法內容作了部分的修改。根據上述情況,為了使辦法內容符合實際要求,經擬訂討論稿發往各總公司和主要口岸徵詢意見之後,現已對原辦法進行了修改,並決定自1960年7月1日起實行。茲將幾個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①為了在對外貿易統一對外的原則下適應各地的不同情況與不同要求,辦法中有些條文不易訂的過於具體,希各地外貿局、銀行在貫徹對外政策,維護國家信譽,促進銀貿協作。改善經營管理的前提下,通過對天津「銀貿協作」先進經驗的推廣,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在地方黨政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群眾智慧,利用各種協作形式(如工作研究小組、合同審查小組以及各種形式的協作會議等)來指導日常業務,解決工作問題;並可視需要與可能協商制訂執行細則與聯繫合同等。

②出口結匯仍以收妥外匯後結付人民幣為原則。幾年來各地銀行和外貿公司為了加速資金周轉,簡化工作手續,節約費用開支。在出口結匯方面曾經創造了「定期結匯」辦法,並經在各主要口岸試行有效,為了鞏固這一新的工作方法。此次把它正式訂入結匯辦法,希各地繼續加以推廣,並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總結經驗,改進提高。各地的定期結匯日期應由各地銀行與外貿公司協商制定。遇有信用證的國外開證行與我關係較差或資信不好。而公司因業務需要,決定接受時,銀行可考慮不按「定期結匯」辦法。此外,對須待國外通知匯率的結匯業務,銀行可按當時掌握的匯率辦理。「定期結匯」,事後如與實際匯率雖有出入也不再調整。

③為了加強對無證出口的管理,克服過去無證出口收匯不及時、帳目不清楚,以致積壓外匯、甚至造成損失的缺點,辦法中規定了不論對國營機構或私商的無證出口,均須一律通過銀行寄單收款,希各地務必認真執行。其中關於自寄提單部分,只限於廣東、廣西、福建對港澳地區的無證出口,其他地區不包括在內。

無證出口預收貨款的票匯信匯部分,辦法規定一律在收妥外匯後結匯;但此項憑證如系國外銀行匯票,外匯已收入銀行帳者,可以視同收妥,在當日結匯;未收妥銀行帳者,可按「定期結匯」辦理。

④進口結匯仍以實際對外付款結匯為原則。其中協定項下進口按規定在出口國銀行議付以後,即借證進口國銀行帳戶者,為了加強協作,簡化手續,辦法規定在接到國外付款通知書後辦理結匯,其自國外議付日至接到國外付款通知書辦理結匯日之間的差距,銀行不再向公司計收墊款利息。按照規定,遠期進口應在匯票到期後結匯;但目前的「假遠期」方式(如對法貿易中所使用者)系屬於銀行營運外匯資金範圍,公司仍應按即期辦理結匯。

⑤關於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各外貿公司一切外匯收付均應通過銀行辦理結匯,以使系統積累經驗,全部地反映經營效果,有利於雙方加強合作,改進經營管理。但各地外貿及銀行工作同志必須明確對貿易外匯加強管理,並不意味着銀行單獨執行管理工作,而是銀貿雙方協作。共同搞好貿易外匯的管理,以貫徹增產節約的精神。

⑥外貿運輸公司的運費外匯收付,除代理蘇聯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租船的外匯收付,可以原幣存儲,專款專用外、其他對國內各兄弟公司間的運費均應以人民幣收付,所需外匯運費應編造計劃向銀行辦理結匯。由於今年的外匯計劃已經編造完畢,該向規定推遲至1961年實行,目前可暫按原辦法以原幣收付。

⑦出口遠期貼現利息銀行按國外市場利率計算;但為了不影響公司完成出口收匯計劃,應向公司折收人民幣,因其實際支付貼現息等支出的外匯支出計劃由銀行負責編造。

⑧國外銀行向國內收取的費用,除進口開證項下的保兌費由公司負擔外,其餘一切費用均歸銀行負擔;但銀行應向國外收取的銀行費用,來證如有「一切費用由受益人負擔」的條款時,公司應力爭取消,否則該項費用應由公司負擔;對港澳及國外私商出口托收寄售的港澳及國外銀行費用,也應力爭由進口商負擔,否則該項費用由公司按實支付。此外,其他特殊性的開支,銀貿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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