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部关于对台湾贸易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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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湾贸易管理试行办法
1979年3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一九七九年三月十二日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外贸部向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和各进出口总公司下达了《关于开展对台湾贸易的暂行规定》。一年来执行的实践证明,该规定是可行的。但在内部管理上头绪太多,缺乏统一领导。影响对台贸易工作的开展。对台贸易应着眼于政治。每项交易的选择,不仅要考虑业务,更要研究政治上是否需要以及在通商问题上的作用和影响。中央指出:“开展对台贸易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政策性、策略性很强,要集中统一领导。中央责成外贸部统筹安排”。最近中央又指示,“继续促进通邮、通商、通航。要细水长流,点滴积累,争取先在通商问题上有所突破。现在,各部门对台贸易线索不少,来路很多,要摸清情况,加以整理,由外贸部统筹安排”,为此,特拟定对台湾贸易管理试行办法。

一、外贸部根据中央对台工作总方针,负责研究和制定对台贸易具体政策,做法和工作计划,统一掌握和管理各地、各部门对台贸易,处理对台贸易中的日常业务和有关问题。

二、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对台湾进出口交易,均须事先向外贸部申请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经营对台贸易的有关公司才能正式洽谈和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副本应报外贸部备案,海关凭外贸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查验放行,并根据许可证或文件中批准属大陆和台湾之间直接或间接贸易,决定征免关税。

三、出口业务,按现行的商品分工经营。大宗的、重要的商品由外贸部所属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地方经营属于单一的商品出口,分别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外贸总公司(外贸局)经营。对交叉、竞争激烈的商品,为做到政策、做法、价格的统一和正确使用客户,平时由外贸部所属有关进出口总公司组织成交或由其委托分公司成交;广州交易会上,由各交易团组织联合成交;特殊情况,在外贸部管理下,可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外贸公司自行出口。

四、进口业务,在外贸部管理下,由其所属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或华润公司、南光公司统一询价、成交。对用地方外汇或留成外汇进口的商品,如该商品仅有一个单位进口,在申请到许可证后可委托外贸部所属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或华润公司、南光公司进口;特殊情况,在外贸部管理下,可由省、市、自治区外贸公司自行进口。如该商品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口,为避免多头询价,平时由外贸部所属有关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广州交易会上,由各交易团组织联合订购。

五、客户管理,同台湾当局(党、政、军)、社会名流、知名人士工商界上层人士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客户,由外贸部一管理。一般客户分别委托外贸部所属有关进出口总公司、华润公司、南克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外贸总公司(外贸局)代为考察、了解和管理,并及时向外贸部对台贸易工作小组反映客户情况,

六、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有关单位、人民团体在同台湾公私厂商、企业机构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接触中,在贸易业务上未同外贸部商量不要轻易表态许诺以免造成工作被动。对要求并有能力经营大陆和台湾间贸易的客户可向外贸部对台贸易工作小组或有关省、市、自治区外贸局介绍,我驻港澳机构可以向华润公司、南光公司应转报外贸部对台贸易工作小组。

七、外贸部所属进出口总公司、有关省、市、自治区外贸总公司(外贸局)、驻外商务机构、华润公司、南光公司应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对台贸易业务,并对台湾的经济贸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积累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和必要的统计制度,定期向外贸部对台湾贸易工作小组汇报情况。

八、制定外贸计划应包括对台湾贸易计划,对台贸易统计应单独列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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