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部關於對台灣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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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台灣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1979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

一九七九年三月十二日經中央和國務院批准。外貿部向各省、市、自治區外貿局和各進出口總公司下達了《關於開展對台灣貿易的暫行規定》。一年來執行的實踐證明,該規定是可行的。但在內部管理上頭緒太多,缺乏統一領導。影響對台貿易工作的開展。對台貿易應着眼於政治。每項交易的選擇,不僅要考慮業務,更要研究政治上是否需要以及在通商問題上的作用和影響。中央指出:「開展對台貿易是一項重要的政治工作。政策性、策略性很強,要集中統一領導。中央責成外貿部統籌安排」。最近中央又指示,「繼續促進通郵、通商、通航。要細水長流,點滴積累,爭取先在通商問題上有所突破。現在,各部門對台貿易線索不少,來路很多,要摸清情況,加以整理,由外貿部統籌安排」,為此,特擬定對台灣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一、外貿部根據中央對台工作總方針,負責研究和制定對台貿易具體政策,做法和工作計劃,統一掌握和管理各地、各部門對台貿易,處理對台貿易中的日常業務和有關問題。

二、實行許可證制度。凡對台灣進出口交易,均須事先向外貿部申請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經營對台貿易的有關公司才能正式洽談和簽訂合同,所簽合同副本應報外貿部備案,海關憑外貿部核發的許可證或批准文件查驗放行,並根據許可證或文件中批准屬大陸和台灣之間直接或間接貿易,決定征免關稅。

三、出口業務,按現行的商品分工經營。大宗的、重要的商品由外貿部所屬有關進出口總公司經營。地方經營屬於單一的商品出口,分別由有關省、市、自治區外貿總公司(外貿局)經營。對交叉、競爭激烈的商品,為做到政策、做法、價格的統一和正確使用客戶,平時由外貿部所屬有關進出口總公司組織成交或由其委託分公司成交;廣州交易會上,由各交易團組織聯合成交;特殊情況,在外貿部管理下,可由有關省、市、自治區外貿公司自行出口。

四、進口業務,在外貿部管理下,由其所屬有關進出口總公司或華潤公司、南光公司統一詢價、成交。對用地方外匯或留成外匯進口的商品,如該商品僅有一個單位進口,在申請到許可證後可委託外貿部所屬有關進出口總公司或華潤公司、南光公司進口;特殊情況,在外貿部管理下,可由省、市、自治區外貿公司自行進口。如該商品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口,為避免多頭詢價,平時由外貿部所屬有關進出口總公司進口;廣州交易會上,由各交易團組織聯合訂購。

五、客戶管理,同台灣當局(黨、政、軍)、社會名流、知名人士工商界上層人士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客戶,由外貿部一管理。一般客戶分別委託外貿部所屬有關進出口總公司、華潤公司、南克公司和省、市、自治區外貿總公司(外貿局)代為考察、了解和管理,並及時向外貿部對台貿易工作小組反映客戶情況,

六、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委、解放軍有關單位、人民團體在同台灣公私廠商、企業機構和港澳同胞,海外僑胞的接觸中,在貿易業務上未同外貿部商量不要輕易表態許諾以免造成工作被動。對要求並有能力經營大陸和台灣間貿易的客戶可向外貿部對台貿易工作小組或有關省、市、自治區外貿局介紹,我駐港澳機構可以向華潤公司、南光公司應轉報外貿部對台貿易工作小組。

七、外貿部所屬進出口總公司、有關省、市、自治區外貿總公司(外貿局)、駐外商務機構、華潤公司、南光公司應指定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對台貿易業務,並對台灣的經濟貿易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積累資料,建立客戶檔案和必要的統計制度,定期向外貿部對台灣貿易工作小組匯報情況。

八、制定外貿計劃應包括對台灣貿易計劃,對台貿易統計應單獨列項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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