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邑判〈甲將仞邑,乙不從命。比周狗以屬之,損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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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邑判〈甲將仞邑,乙不從命。比周狗以屬之,損乙。〉
作者:汜雲將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96

侯伯之城,中五之一,苟不以度,事或有虞。甲恪居官曹,慎固封守。魯大夫之為政,必葺其垣;晉獻子之城周,先仞其邑。豈謂澤門之皙,且詛於邑中;之子於垣,載關於詩頌?眷言於乙,深昧從時。且人之比周,既貽官謗,而牆之隙壞,誰執其愆?今遐邇乂寧,邊鄙不聳,苟不從命,亦何懵焉?遽嗾夫獒,棄人何甚?況屬於古,令出惟行,欲加典刑,可以理遣。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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