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糞田判〈或以齋月屠犬,縣科殺生。曰為輕B10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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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糞田判〈或以齋月屠犬,縣科殺生。曰為輕B10所用。〉
作者:袁自求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08

地邑人居,必參相得,勸功樂事,然後相親。不易之田,畝百而尚逸;再易之地,倍三而猶倦。漆林之征,輕重是舛,園鄽之稅,等差斯別。欲均沃塉,必資改更,故載芟載祚,澤澤其耕;不稂不莠,芃芃其稼。且輕B10用犬,疆[B18I]用蕢,在《禮》經而可遵,於憲章乎何有?《禹貢》成賦,標乎上中之宜;周籍立規,備設牛鹿之制。況明君為政,動植以安,田祖有神,螟螣不作。科之屠罪,恐涉流言,寧益國以利時,豈棄人而愛犬。食舊德能保全而不忤,田有禽利執言而無咎。小狐汔濟,未出險中,即鹿無虞,往而見吝。刑雲不濫,君子盡心,有孚匪終,渙汗何惕?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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